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期间有哪些?

如题所述

刑事诉讼法期间计算的方法是,刑事拘留是以日为计算单位而且期间开始之日不算在期间以内,即从期间开始的次日计算。期间的届满以法定期间日数的最后一日为止。另一方面计算拘留、逮捕期间时,应当将押解路途时间包括在内,这样才符合有关的实际。
二、刑事诉讼期间重新计算
1、期间的重新计算,指由于发生了法定的情况,原来已经进行的期间归于无效,而从新发生情况之日起计算期间。
重新计算期间仅适用于公安司法机关的办案期限,不适用于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期限。
2、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法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3、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检察院后,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4、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5、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法院后,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6、第二审法院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的案件,原审法院从收到发回的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7、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
8、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诉讼的期间是以时、日、月进行计算的,期间一般是不包括节假日在内的。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期间以时、日、月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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