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用人单位(私人老板挂靠建筑企业资质)拖欠工资八年,老板一直答应给(有电话录音,没过诉讼时效)但没给。现在起诉,用人单位不认可拖欠工资数额。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6条规定,雇主可以委托银行支付工资。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数额、时间、收款人姓名和签名,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现在已远远超过两年,是否可以依据哪条法律?或者彰显法律的公平性原则的法条?使用人单位没付清劳动者工资之前销毁工资表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