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失信怎么处理

如题所述

   公职人员失信怎么处理?

  国家没有统一的处理规定,按当地政策实施。

   举例山东寿光:

   《关于对失信党员和公职人员实施信用惩戒的意见》

  为加强诚信建设,在我市党员和公职人员中倡导诚实守信的品德修养,对纳入国家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党员和公职人员实施信用惩戒,特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党员和公职人员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或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定期将名单报市纪委(监察局)、市委组织部和市人社局。

  第二条 党员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视情况给予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预备党员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条 公职人员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在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之前,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不得晋升职务(岗位)、不得申请交流调动、不得调入寿光市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工作,不予推荐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取消报考寿光市公务员资格,取消报名应聘寿光市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利用财政资金聘用外聘人员等资格,取消报名应聘寿光市特岗教师、“三支一扶”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资格。

  第四条 人民法院联合征信及监管部门,在置产置业、融资信贷、行政审批、市场准入、生活消费、子女就读高消费私立学校等方面,对失信党员和公职人员予以信用惩戒和限制。情节较轻尚未构成犯罪的个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予以罚款或拘留;具有拒不执行行为的单位,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严肃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条 失信党员和公职人员归口管理单位的涉执、协执情况,纳入综合考评项目,作为评先树优的条件。

  第六条 本意见所指党员是指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公职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第七条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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