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广东省汕尾市一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家在外地可享受探亲假吗

我是广东省汕尾市一事业单位的聘用人员,参加工作已有15年,单位有规定聘用人员没有年休假、探亲假。因父亲患病,我提出休探亲假,单位称要按事假处理,请问合劳动法规定吗?

不符合劳动法。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的规定,你享有10天的带薪年休假。
此外,你依法享受探亲假。探亲假期间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视同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探亲假、年休假等有关假期待遇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事局,省直各单位:
近年来,有的地区和单位就探亲假、婚假、年休假、丧假的一些具体问题询问如
何处理。根据国家规定,结合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
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正式职工,与
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期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
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期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对探亲待遇
规定中“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期团聚”问题,可按工作人员与探亲对象居住
在异地,并且双方居住地相距一般在80公里掌握。各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研究确
定。
二、工作人员符合享受探父母假期待遇,且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如父母或
岳父母、公婆均居住在异地并且符合本文第一条规定,可在每四年一次探父母的假期
里选择父母或岳父母、公婆。
工作人员选择探岳父母或公婆,其往返路费的开支办法,经与省财政厅研究同意,
可按工作人员探亲假规定报销往返路费。
三、工作人员按现行规定,工作年限必须满五年才可享受年休假待遇。根据目前
国家关于工作人员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可享受带薪年休假的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
情况,现对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作如下补充规定:工作人员工作满一不满五年,已转
正定级的,每年可享受年休假5天。
工作人员的年休假,可一次使用,也可分期使用,但一般不得跨年使用。确因工
作需要,当年不能休假的,经领导批准,可转下年度使用。
四、工作人员经法定程序办理了结婚手续的,可休结婚假,婚假时间为5天。原
按我省计划生育条件规定,干部、职工实行晚婚者(即男25周岁、女23周岁为晚
婚年龄),增加婚假10天仍继续执行。
五、工作人员的配偶及直系亲属死亡时,可给予处理丧事假5天。工作人员的岳
父母或公婆死亡后,经单位领导批准,也可给予5天的丧假。
六、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婚假、丧假期间的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不作为计算假
期的天数。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财政部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职工探亲往返车船费,按下列标准开支:
一、乘火车(包括直快、特快)的,不分职级,一律报硬席座位费。年满五十周
岁以上并连续乘火车四十八小时以上的,可报硬席卧铺费。
二、乘轮船的,报四等舱位(或比统舱高一级舱位)费。
三、乘长途公共汽车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的,凭据按实支报销。其他民用交通工
具的范围和乘坐条件,由各盛直辖市自行规定。
四、探亲途中的市内交通费,可按起止站的直线公共电车、汽车、轮渡费凭据报
销。但乘坐市内出租机动车辆的开支,应由职工自理,不予报销。
五、职工探亲不得报销飞机票。因故乘坐飞机的,可按直线车、船票价报销,多
支部分由职工自理。
第三条职工探亲往返途中,限于交通条件,必须中途转车、转船并在中转地点
住宿的,每中转一次,可凭据报销一天的普通房间床位的住宿费。如中转住宿费超过
规定天数的,其超过部分由职工自理。
职工探亲途中连续乘长途汽车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夜间停驶必须住宿的,其住
宿费凭据报销。
职工探亲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如坍方道路受阻,洪水冲毁桥梁)造成交通
暂时停顿,其等待恢复期间的住宿费,可凭当地交通机关证明和住宿费单据报销。
第四条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包括车船费、市内交通费、住宿费),
在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三十以内的,由职工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第五条职工探亲期间的伙食费,行李物品寄存费,托运费,以及趁便参观、游
览等项开支,均由职工自理,不得报销。
第六条各盛直辖市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在本盛直辖市范围内
统一执行,并报财政部备案,自治区的职工探亲路费规定,可根据本规定的精神,由
自治区制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七条本规定自《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有
关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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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08-04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

第三条 职工探亲假期:
(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第四条 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第五条 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
第六条 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第七条 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抄送国家劳动总局备案。
自治区可以根据本规定的精神制定探亲规定,报国务院批准执行。
第八条 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探亲待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第2个回答  2010-08-04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工作超过10年的职工可以享受每年10天的带薪年休假,但是假期可由单位统筹安排,因此单位不批年休假按事假处理是可以的,但是你依然享有在当年内休10天年休假的权利,若年底未休,可要求单位支付10天的300%工资。
第3个回答  2010-08-04
其实核心在于单位坚持您属于雇佣人员,和单位之间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这样他们就可以不适用劳动法,不给您休假的权利。
如果您能证明:
1.在工作期间实际接受该单位管理、指挥或监督;
2.在工作期间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且后者向其支付劳动报酬;
3.该单位为您提供基本的工作条件。
您就实际与单位构成劳动关系,应与单位协商争取劳动权益。如协商不成可至当地劳动仲裁机构请求确认劳动关系,从而获取相关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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