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醛超标对身体的危害
甲醛浓度在空气中达到0.06~0.07mg/m3时,儿童就会发生轻微气喘。
当室内空气中甲醛含量超过0.1mg/m3时,就有异味和不适感。
达到0.5mg/m3时,可刺激眼睛引起流泪。
达到0.6mg/m3就会出现咽喉不适或疼痛。
当浓度更高时,可以引起恶心、呕吐、咳嗽、胸闷、气喘甚至肺水肿。
达到30mg/m3时会立即致人死亡。
长期接触低剂量甲醛可引起慢性呼吸道疾病,引起鼻咽癌、结肠癌、脑瘤、月经紊乱、细胞核的基因突变,甚至导致妊娠综合征,引起新生儿染色体异常、白血病。在所有接触者中,儿童和孕妇对甲醛尤为敏感,其危害也就更大。
1.1 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定义
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指室温下饱和蒸气压超过了133.32pa的有机物,其沸点在50℃至250℃,在常温下可以蒸发的形式存在于空气中,它的毒性、刺激性、致癌性和特殊的气味性,会影响皮肤和黏膜,对人体产生急性损害。有时也可用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来表示。TVOC是空气中三种有机污染物(多环芳烃、挥发性有机物和醛类化合物)中影响较为严重的一种。这些有机物大多是一个分子中碳原子的个数少于 12的化合物。它们已经被视为继粉尘之后的第二大类量大面广的大气污染物[1]。
1.1.1 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成分
VOCs的主要成分有:烃类、卤代烃、氧烃和氮烃,它包括:苯系物、有机氯化物、氟里昂系列、有机酮、胺、醇、醚、酯、酸和石油烃化合物等。目前在室内已鉴定出500多种,多数室内VOCs的单种化合物浓度很低,一般不超过50μg/m3,但有些化合物,如甲醛和苯系物等具有普遍性,在多数住宅和办公楼室内环境中基本都能检测出,浓度也较高。
1.VOCs的来源
有机废气的来源十分广泛,主要有三类[2~3]:一是工业源,主要产生于石油炼制厂、化工厂、农药厂、涂漆厂、橡胶厂、制革厂等;二是城市公共设施,城市垃圾场、污水处理厂、医院、公共厕所等公共设施产生;三是农牧业,即畜禽养殖场、渔产加工厂、屠宰厂等。
其中VOCs的主要来源,在室外,主要来自燃料燃烧和交通运输;而在室内则主要来自燃煤和天然气等燃烧产物、吸烟、采暖和烹调等的烟雾,建筑和装饰材料、家具、家用电器、清洁剂和人体本身的排放等。在室内装饰过程中,VOCs主要来自油漆、涂料和胶粘剂。一般油漆中VOCs含量在0.4至1.0mg•m3。由于VOCs具有强挥发性,一般情况下,油漆施工后的10小时内,可挥发出90%,而溶剂中的VOCs则在油漆风干过程中只释放总量的25%。除了化工企业产生的大散发源之外,日常生活中的小污染源也随处可见,如油漆、涂料、地板腊和指甲油等[3]。室内VOCs浓渡在0.16mg•m3至0.3mg•m3时,对人体健康基本无害,但在装修中往往要超过,特别是不当的装修。
1.2 VOCs污染的危害
在许多化工生产中,含VOCs废气的排放一直是一个很突出的问题,绝大多数VOCs对人体的健康都有害。其排放不仅会造成严重的大气污染,而且会大大浪费资源,加大生产成本[4]。我国的有机废气污染现状不容乐观,在兰州和上海等地的某些大型石化工业区曾出现光化学烟雾现象,南京城区也出现了大规模的恶臭污染,类似的案例也越来越多。目前,危害较大的污染源主要是在生产和使用过程中有机溶剂挥发严重的工业,尤其是对那些生产和管理缺乏科学性的一些企业,更是存在着潜在的危害。
许多案例分析表明VOCs对人体健康有害,目前已经观察到高浓度VOCs对人体的危害包括黏膜发炎、中枢神经系统的改变、头痛、异味、疲倦及怕冷怕热、吹风感、儿童的哮喘和支气管炎等。室内低浓度VOCs的危害,有确定嗅味不舒服和感觉有刺激性,过敏反应、神经毒害性作用和局部组织炎症反应和引起流泪、呼吸频率改变、咳嗽或打喷嚏等反应,VOCs长期和综合作用可以引起各种疾病[5~ 6]。此外,一些有机物进入大气后在一定条件下形成光化学烟雾造成二次污染,使其危害性更大;一些有机物进入大气的平流层后在紫外线的照射下,易引发消耗臭氧层的光化学反应,导致臭氧层的破坏;一些有机物的温室效应显著;一些有机物具有恶臭污染和有害气体的两重性。1990 年美国《清洁空气法》修正案列举了 189 种有毒有害物质,其中大部分是 VOCs,因此VOCs 的治理已经刻不容缓,控制VOCs污染已成为改善人民生活环境质量的重要任务之一[7]。
各种建筑材料散发出的VOCs,在所有影响空气品质的因素中已经越来越受到重视。许多案例分析表明VOCs对人体健康有害,目前已经观察到高浓度VOCs对人体的危害包括黏膜发炎、中枢神经系统的改变、头痛、异味、疲倦及怕冷怕热、吹风感、儿童的哮喘和支气管炎等。室内低浓度VOCs的危害,有确定嗅味不舒服和感觉有刺激性,过敏反应、神经毒害性作用和局部组织炎症反应和引起流泪、呼吸频率改变、咳嗽或打喷嚏等反应,VOCs长期和综合作用可以引起各种疾病。Molhave[8]提出,用总挥发性有机物来考察多种VOCs联合作用是对人体健康的影响,指出VOCs在0.2mg/m3以下是不会影响人体健康,在0.2~0.3 mg/m3范围内可能产生刺激等不适应症状,在3~25 mg/m3范围内会产生刺激、头痛及其它症状,而大于25 mg/m3时对人体的毒性效应非常明显,暴露于0.025 mg/m3的22种VOCs会使人产生头痛疲倦和瞌睡,浓度在0.188 mg/m3时导致昏眩,而当浓度超过35 mg/m3时可能导致昏迷、抽筋甚至死亡,即使室内空气中单VOCs含量都远远低于其限制浓度,但由于多种VOCs的混合存在及其相互作用使危害强度增大,整体暴露后对人体健康的危害仍相当严重。
1.3 VOCs的排放标准
由于有机污染物造成的危害时有发生,由此而造成的直接和简介经济损失显而易见,同时造成了严重的社会不良影响,因此越来越多的生产企业自身也开始自觉重视有机废气的治理。近些年,我国对有机污染物的控制也已做出了相应的要求,相继颁布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1997)、《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1993)、《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1997)对居住区大气及生产车间的空气中部分有机恶臭污染物的最高容许浓度已有明确限制,对其工业排放制定了较严格的标准;2000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也有专门的章节对有机物污染的防治进行了严格的法律规定,这使得有机污染物的排放监督管理和控制逐步走向有序化[8~10]。
参考资料:百度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