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中承包人死亡征地补偿款可以作为遗产继承吗

如题所述

根据《继承法》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中承包人死亡征地补偿款不可以作为遗产继承。

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标的是农地,其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人不享有所有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属于个人财产,故不发生继承问题。这里必须区分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收益。

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继承法第四条规定:“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可见法律允许的继承范畴是承包经营所得的收益,而不是承包经营权本身。

承包人在承包期内,所获得的收益是一种财产权利,构成公民私有财产的组成部分,承包人死亡时其承包经营所得的收益应当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承包经营权收益本身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性质完全不一样,这就决定了法律规定前者不存在继承问题而后者则可以继承。

扩展资料:

征地补偿标准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政府征收农民土地,应有合法项目,按照法定程序,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先补偿,再征收,任何违反以上基本原则的征收行为都属于违法征收。被征收人可以拒绝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以申请信息公开,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争取自己的合法权利。

参考资料:中国法院网- 承包人死亡后征地补偿款能否继承

参考资料:中国人大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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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12-21

根据《继承法》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中承包人死亡征地补偿款不可以作为遗产继承。

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标的是农地,其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人不享有所有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属于个人财产,故不发生继承问题。这里必须区分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收益。

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继承法第四条规定:“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可见法律允许的继承范畴是承包经营所得的收益,而不是承包经营权本身。

承包人在承包期内,所获得的收益是一种财产权利,构成公民私有财产的组成部分,承包人死亡时其承包经营所得的收益应当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承包经营权收益本身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性质完全不一样,这就决定了法律规定前者不存在继承问题而后者则可以继承。

扩展资料

相关案例:

马某有五个子女,分别为原告马某二、马某三、马某四、马某五、被告马某一。马某二赡养马某到2000年,后马某由被告马某一赡养,直到2009年7月马某去世。办理马某丧葬事宜时,原告马某二、马某一各拿出7000元,原告马某三、马某四、马某五各拿出3000元。

1998年,被告所在的村分地时,村里按被告户上五口人给被告家分的地,五口人分别是马某、被告马某一及被告的妻子王某、被告的两个儿子。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登记的承包户主为马某一,共分得承包土地四亩,承包期间为1998年9月30日至2028年9月30日。

2011年6月该承包土地被征用,每亩土地补偿标准为49664元,但村委给付村民土地补偿款时,实际上八分地按八分五给付的补偿款。2012年5月底,被告拿到了土地补偿款。原告认为,父亲的那部分补偿款是父亲的遗产。

应扣除原、被告为父亲办理后事各拿出的钱后,余款28200元作为遗产由姊妹五人继承(原告应继承5640元)。但被告不同意,要一个人独占。经多次协商无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将父亲遗留的征地补偿款按遗产分割。

结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即家庭承包是以农户为单位而不是以个人为单位,这就决定了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与一般意义上的继承不同。家庭成员之一死亡,并未导致农户的消亡,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并未终止。

故以家庭为农村土地承包户的承包地并不发生继承,且征地补偿款不属于承包收益,因此征地补偿款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农村征地补偿款的分配不是基于人口,而是基于地。按照“生不增,死不减”的原则,对农户进行补偿。征地补偿款按照家庭为单位发放,以家庭承包的土地面积确定补偿款。家庭内部分配问题,由家庭内部自行解决。

对已死亡或丧失家庭成员资格的人丧失了农户成员的身份,自然无法获得补偿,对于可能成为还未成为该农户成员的人也不能获得,所以只有农户现有成员才能获得。

参考资料:中国法院网- 承包人死亡后征地补偿款能否继承

参考资料:中国法院网- 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

参考资料:中国人大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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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5-05-26

  不可以,这个补偿款不是遗产。

  一、理由: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即家庭承包是以农户为单位而不是以个人为单位,这就决定了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与一般意义上的继承不同。家庭成员之一死亡,并未导致农户的消亡,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并未终止,故以家庭为农村土地承包户的承包地并不发生继承,且征地补偿款不属于承包收益,因此征地补偿款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二、评析:

  1.农村土地征用补偿费的分配原则。农村征地补偿款的分配不是基于人口,而是基于地。按照“生不增,死不减”的原则,对农户进行补偿。征地补偿款按照家庭为单位发放,以家庭承包的土地面积确定补偿款。家庭内部分配问题,由家庭内部自行解决。对已死亡或丧失家庭成员资格的人丧失了农户成员的身份,自然无法获得补偿,对于可能成为还未成为该农户成员的人也不能获得,所以只有农户现有成员才能获得。

  2.土地征用补偿费是否属于收益。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规定:“承包方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补偿。”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地补偿费的主要目的是对失地农民预期损失的补偿,是对农民将来生产、生活的保障。已去世的家庭成员,除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中有其生前的投入外,均不能成为享受补偿的权利主体。

  3.土地承包经营权中以家庭为承包户的性质。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家庭承包是以户为单位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内家庭部分成员死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发生继承问题。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由发包方收回承包地。

追问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中承包人死亡那么土地流转的转包租金可以作为遗产继承吗

追答

  分二种情况,通过招投标获得的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租金是遗产;家庭承包经营的,不是遗产,归原承包经营户的其他成员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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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15-05-26
应当作为遗产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