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职”不是一种处分手段,而是组织处理的一种方式。“撤职”是一种惩罚性行为,表明被撤职人员有重大过错,如违纪工作严重失误,甚至是有违法行为等。
免职,指依法享有任免权的机关按照法律或制度规定免去公职人员所担任的职务。需要注意的是,免职只是意味被免职人不再担任原职务,一般不具有惩罚性。撤职与免职的不同之处在于,是一种处分形式,分为撤销党内职务、撤销行政职务两类,分别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给予了详细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称为监督法)规定,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撤职案的主体有三类:
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提出。应由本级人民政府正职首长、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代表本机关签署,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对于由常委会决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经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发现有违法违纪、失职渎职等情况而需要撤销其职务的,可采取会议的方式决定问题。主任会议提出撤职案应由主任会议成员讨论,以少数服从多数通过;
3、常委会组成人员五分之一以上联名提出。常委会组成人员在集体行使监督职权的过程中,发出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撤职情形的,可以联名提出撤职案,联名提出撤职案的法定人数是常委会组成人数的五分之一,而且常委会组成人员参加联名提出撤职案,应当认真研究领衔人提出的撤职理由是否成立,相关材料是否充分,经慎重考虑后决定是否参予联名。
而“免职”与“撤职”不同。免职与任职是对等的,一般情况下,由常委会任命的“一府两院”人员需要免职,由“一府两院”“三长”提出免职案。如果属于人代会选举的人员辞职或需要免职的,由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免职案。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第九项明确规定了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闭会期间有决定本级政府副职的个别任免。
撤职是因为党员领导干部和国家公务员犯有严重错误,不适应继续担任现任职务而作出的组织处理。免职是根据党员领导干部和国家公务员的身体、年龄、能力和实绩等情况,对其职务进行调整的组织措施。
《监督法》规定,撤职案应当写明撤职对象和理由,即提出撤职案必须有充分的理由。这种理由大体可以归纳为两个方面:一是以为有违纪违法行为的;二是认为有失职渎职行为的。提出撤职案还应当提供有关材料,也就是提出撤职案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以支持撤职理由,主要是有关违法违纪、失职渎职的事实和依据等。而在免职案中一般只需简单说明免职理由,如工作调动、退休离休等。
依据《监督法》规定,撤职案处理程序有两种:
1、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由“一府两院”和主任会议直接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
2、对于撤职案指控的事实是否成立,证据尚不清楚的,由主任会议决定暂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而是向常委会提议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此后的常委会议根据调查结果报告审议决定。
3、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撤职案,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可以就撤职案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理由是否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处理是否得当发表意见和看法。在表决前,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在常委会会议上申辩。就撤职案所提出的事实,证据和理由等提出反驳意见,为自己申辩和辩护,然后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将撤职案提请常委会会议采用无记名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免职案的处理程序简单,一般直接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后即予表决。
受撤职处分的,应当降低一个以上职务等级另行确定职务,并按照新确定的职务确定相应的级别和工资档次,并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得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而被免职的,按照考核、职务变化等情况,有的安排平级或者低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有的晋升职务。但除晋升职务的以及一些特殊情况外,一般原职级待遇不变。
撤职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作出处分决定;而免职一般由有关部门提出免职报告或者本人申请,由任免机关下达免职令或者通知。
综上所述,本案中被撤职的两个比免职的两个责任人后果严重的多。朱巨龙时任陕西省林业厅副厅长,在虎照风波时虽然遭免职,但风波过后担任了陕西省轻工业协会副会长,行政级别仍为副厅级。
免职是一种正常的人事任免行为,可能因为工作安排,个人原因实现的职位调整。撤职属于行政处分,具有惩罚性,因为行为人存在违法违规违纪,因此给与的一种惩戒措施。
公务员的处分:免职、撤职、降职、辞职、开除。区别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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