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完12345多久回访

如题所述

时间长短不一,根据具体问题,按照不同部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回复。一般对市热线工作机构转交办理的热线事项,承办单位应当依照其职责和热线工作要求,按规定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在五个工作日内回复来电人。
扩展资料
《济南市12345市民服务热线条例》
第二十一条 市民服务热线工作执行政府服务热线国家标准,实行一号对外、集中受理、归口办理、分级负责、限时办结、监督考核的工作机制。市民服务热线实行二十四小时工作制(含节假日),全时段受理热线事项。
第二十二条 市热线工作机构统一组织受理热线事项,对热线事项处理全过程实行工作流转单运行管理制度。工作流转单应当全面记录来电人基本信息,受理的具体事项,热线事项的受理、办理、回复、回访、督办情况等信息和内容,作为热线工作管理和监督考核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对来电人提出的热线事项,热线受理人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一)对于能当场答复或者处理的,应当直接答复或者处理;(二)对于不能当场答复或者处理的,应当按照职责、属地或者行业管理要求,及时将工作流转单转至承办单位办理;(三)对于进入复议、仲裁、诉讼等程序的,应当告知来电人按原途径解决。
第二十四条 对市热线工作机构转交办理的热线事项,承办单位应当依照其职责和热线工作要求,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在五个工作日内回复来电人(要求不回复的除外)、反馈市热线工作机构:
(一)能够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的,应当及时办理;(二)因法律、法规、规章对办理时限规定超过五个工作日的,应当向来电人告知办理进度、法定期限;(三)对因受客观条件限制暂时无法解决的,应当制定具体措施,推进解决,并告知来电人办理进度、解决措施及明确的解决时限;(四)因提出的诉求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不能办理的,应当向来电人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对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热线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在答复的期限内办理完毕,市热线工作机构应当跟踪督办。
第二十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单位应当向来电人作出解释,不再办理,并向市热线工作机构作出书面说明:(一)对热线事项已经按照职责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办理的,来电人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的;(二)来电人提出的事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不能办理的,来电人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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