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2019年2月5日,孔某进入上海某S公司从事媒体宣传工作,双方口头约定孔某每天只工作3小时,劳动报酬为300元/小时。工作至2019年10月20日,孔某向S公司提出其未与自己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最新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每月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S公司表示拒绝,孔某遂诉诸劳动仲裁。问:如果你来仲裁,仲裁结果是什么?仲裁依据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