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840年第一次鸦片战争之后,清政府签订的不平等条约主要有:
1842年同英国签订了
《南京条约》。主要内容有:赔款、开放五地为通商口岸、割让香港岛、协定进出口关税等。1843年又在《南京条约》的基础上签订了
《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和《虎门条约》
1844年同美国签订了
《望厦条约》。主要内容有:美国除了享有英国在中国的特权之外,美国的军舰可以在通商口岸自由出入;美国也可以在通商口岸建立教堂和医院等。
1844年同法国签订了
《黄埔条约》。主要内容有:法国除了享有英美两国在中国的特权之外,还可以在通商的口岸租地建立教堂,同时中国有义务保护等。
1858年分别同俄、美、英、法签订了
《天津条约》主要内容有:赔款、外国派公使驻京、开放十地为通商口岸、外国军舰和商船可自由航行在长江的各个口岸、外国人可到自由到内地活动等。
1860年分别同俄、英、法
《北京条约》。主要内容有:割让九龙给英国,割让乌苏里江以东包括库页岛在内的土地给俄国,增开天津和大连为商埠,对英法两国的的赔款增至800万两等。
1895年同日本签订了《马关条约》主要内容有:赔款、割让辽东半岛、台湾岛以及附属岛屿、澎湖列岛等给日本,增开四地为商埠,允许日本在通商口岸投资设厂等,其中辽东半岛后因法德俄三国的干涉而未能得逞。
1901年同侵入的英、美、法、德、俄、日、意、奥、西、荷、比等11个国家签订了《辛丑条约》。主要内容有:赔款白银共计4.5亿两(本息共计约为白银9.8亿两);北京的东交民巷被划定为使馆界,并允许各国进行派兵保护;清政府拆除大沽口到北京的炮台,并允许各国在北京至山海关的铁路沿线派驻兵驻扎;将总理衙门改为外务部并居于六部之首等。
这些条约中,《南京条约》的签订,标志着中国开始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而《辛丑条约》的签订,则标志着中国彻底的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