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被打了,应不应该还手# 头条热榜被打不能还手,还手就是互殴?该对这类“警花科普”纠偏了。现实中,“还手即互殴”的错误观念误导了太多人,让很多受害者不敢正当防卫,也让很多基层执法司法人员产生误判。
必须要还手不对,不还手也不对,该不该还手还要看当时的情况。
关于这个问题,我想很多人会想到正当防卫这个词,我们来看看法律上怎么规定的。
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这里说的正当必须符合五个条件:
1、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
2、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
3、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人;
4、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5、对不法侵害行为人,在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时,所造成损害的行为。
其实这样解释大家还是看不懂,还是不知道要不要还手。
我们来看一个例子。
一天甲和乙为了争抢最佳“摆摊位置”,发生争执,甲先动手打乙,打了四五拳,非常嚣张,乙刚开始并没有还手,选择了后退,接着甲又打了乙三四拳,乙此时开始回击甲,随后两人就像拳击一样,相互击打对方十来拳,最后被群众拉开。
甲说:他骂我,我就要揍他!
乙说:他揍我,我肯定要还手,这属于正当防卫,难道让他打死吗?
从法律上说,乙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我来给大家解释一下,乙的确被人打了,但他当时是在开放式环境中,完全可以跑啊,然后报警,这件事的紧迫程度和甲的侵害程度,不足以让乙采取把甲打到不能动的地步。
可是乙采取了“不逃跑”、“不报警”,而是直接还手,和甲对打十来拳,其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显露出了他的“主观报复动机”和“客观侵害事实”,所以不属于正当防卫。两人属于“互殴行为”。
其实还有个案例,大家应该知道,当年轰动全国的“昆山龙哥”案,那个视频我现在还能想起来,男子最后属于正当防卫而非防卫过当。当时肇事者气势非常猛,拿出一把k刀直接扑上去了,这种主观行为显而易见,绝对想闹出人命,还好白衬衫最后保护了自己。
结果大快人心,给了全国正义人士一个慰藉。
从法律上也很好解释白衬衫男子的行为为什么属于正当防卫,虽然白衬衫男子当时也处在开放式环境中,但当时的紧迫程度和侵害程度,必须要把龙哥打到不能动的地步,所以,这就是正当防卫。
法律规定的正当防卫大家可能理解的不是太清楚,被打该不该还手,我查了一下,比较官方又通俗的解释是这样的,如果对方明显威胁到自己的生命安全,果断还手,确保自己不受到伤害,这种情况基本就是正当防卫。生命都遇到紧急威胁了,第一时间肯定要保护自己,然后再选择报警。
关于打不打人这点,有一点我想告诉大家,只要动手打人,证据确凿,不需要必须打出“轻微伤”,就能直接处罚,且第一选择就是拘留。通俗点讲,你打对方一拳或扇一个耳光,很可能面临的就是拘留加罚款。“还手”不等于“正当防卫”,任何不以“制止不法侵害为目的”的“还手”都是故意伤害。
对于“被打了该不该还手”其实现在没有一个特别清晰的界定,很多专家、官方都说的模棱两可,这也是导致我们不知道到底什么时候才可以还手。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