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污水管网建设存在的问题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乡镇因为缺乏规划,建设散乱,居民生活习惯等原因,污水管网的敷设有其特殊性,在进行管网设计、施工和后期运行时,衍生了许多问题。总结后主要有以下几点:(1)管网建设缺少统一的规划,后期建设区域污水无法接入已建管网;(2)污水支管和入户管网建设不完全,污水收集率较低;(3)管网施工时,施工单位随意更改图纸,竣工图和施工图不符,导致后期管理维护困难;(4)施工时管道基础处理、管道接口、管材质量等问题,致使管道运行时发生问题;(5)截流井或污水提升泵站中的设备,因前期施工采购、后期管理维护等原因,在管网运行两三年之后就出现无法使用的情况;(6)乡镇部分道路下的管网因靠近居民房屋或对居民生活影响较大的,尽量采用非开挖的施工方式,减少后期施工时产生的矛盾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三条 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的乡、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第四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中合理确定城市、镇的发展规模、步骤和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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