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生育险报销需要哪些材料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一)产前检查费1、挂号费收据(生育保险章);2、门诊收据"社保报核联"(生育保险章);3、门诊费用机打明细。(二)门诊医疗费票据1、挂号费收据(生育保险章);2、门诊收据"社保报核联"(生育保险章);4、门诊计划生育术后证明(生育保险章、诊断证明章);5、处方底联(按项目审核时提供);6、检查报告复印件(按项目审核时提供);7、门诊病历复印件(按项目审核时提供)。(三)住院医疗费票据1、住院医疗费"社保报核联"(生育保险章);2、住院费用清单;3、生育住院手术证明、计划生育手术住院术后手术证明、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断证明;4、出院小结(出院记录复印件,加盖病案部门专用章)。(四)生育津贴申报材料1、《婴儿出生证明》复印件;2、《独生子女证》复印件;3、手术证明(注明手术名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条 女职工同进符合下列情况时,享受生育保险;(一)连续工龄满一年以上;(二)结婚、生育符合《婚姻法》及有关法规规定。

第十一条 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项目及标准。(一)正常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由社会保险机构,按女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给女职工所在单位,单位再按生育女职工产假前月工资标准支付给本人。剩余部分留给企业,不足的由企业补齐。(二)分娩前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治疗费和医疗费。由社会保险机构支付给每个生育女职工。其中产前检查费100元,正常接生费300元(难产、双胞胎接生费500元,剖腹产接生手术费800元)。超出上述标准的医疗费及药费,由单位报销。

第十二条 女职工休满产假后,由单位填报《生育保险金报销单〈,持户口簿、准生证、出生证(或婴儿死亡证明)、独生子女证、医院证明(难、顺、剖腹产)及职工工资花名册,到社会保障机构办理生育保险金结算手续,当年费用当年结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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