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人事任免条件

如题所述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参照《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坚持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有关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市人民政府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分别提名。提名应以书面方式进行。
      (二)任前法律知识考试。考试内容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拟任职务相关的法律法规为主。无故不参加考试者,不予任命;因故未参加考试或考试不合格者,暂缓任命;补考不及格者,不予任命。
      (三)任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责成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对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免的人员进行了解和考察。
      (四)对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请任命人员进行任前预告公示。
      (五)提名人或者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被提名人员的情况。
      (六)拟提请任命人员表态发言。表态发言书面材料于会议3日前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七)审议。
      (八)表决。
      (九)颁发任命书。
      (十)提请任命人员通过任命后,举行向宪法宣誓仪式。
      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各工作委员会和其他办事机构的主任、副主任,由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提名通过任免。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需补充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由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提名通过任命。
      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因为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时候,由常务委员会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直到主任恢复健康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局长、主任,由市长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
      第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市长提名,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副市长的个别任免;在市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由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提名从副市长中决定代理市长。
      第九条 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由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第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由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提名,从副院长中决定代理院长。
      第十一条 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县(市、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后,由本级人民检察院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命。
      第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由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提名,从副检察长中决定代理检察长,并由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检察院备案。
      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的县(市、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检察院分别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由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后,由市人民检察院报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其他人员辞职时,经提请机关同意后,报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十四条 新的一届市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依法选举产生后,应当在两个月内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局长、委员会主任。职务未变动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各工作委员会和其他办事机构负责人,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不再重新任命。
      第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人员,换届或所在机构撤销后,其职务自然消除,不再办理免职手续;所在机构改变称谓后,须由常务委员会重新任命。
      第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决定撤销个别副市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第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认为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需要撤换时,须提请省高级人民法院报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常务委员会辞去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职务。
      第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请机关应认真了解和考察,并于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将提请任免的报告、干部任免呈报表和考察材料一式三份,报送常务委员会。
      提请任命新设机构负责人职务的,须附上级机关批准设立该机构的文件。
      第二十条 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人事任免事项,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人事任免事项的时候,提请人或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介绍被任命人员情况。被任命人员须到会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见面,并回答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命人员以及决定代理职务、撤销职务的,采用表决器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表决。免职和接受辞呈的,采用举手表决。
      第二十三条 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时,设监票人、计票人若干名,负责监票计票工作。监票人由会议主持人在出席会议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提名,征得出席会议人员同意,计票人由会议工作人员担任。
      表决票数等于或少于表决人数,表决有效;多于表决人数时,表决无效,需重新进行表决。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人事任免事项,以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未通过之前,不得到任或离职,提请机关和其他单位不得公布。任职、离职时间以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时间为准。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常务委员会直接对外公布,并书面通知提请机关。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常务委员会颁发任命书。
      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对由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统一建立任职期间履职“知情档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从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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