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消防救援机构对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实行日常监督检查和监督孙枯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消防救援机构对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进行专项监督抽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消防产品是否具备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是否具备技术鉴定证书;

(二)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规定,应当进行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的消防产品,是否具备型式检验合格和出厂检验合格的证明文件;

(三)消防产品的外观标志、规格型号、结构部件、材料、性能参数、生产厂名、厂址、产地以及使用年限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四)消防产品的关键性能是否符合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的要求;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法律依据:《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衫凯李定》 第二十六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定和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实施现场检查判定。对现场检查判定为不合格的,应当在3日内将判定结论送达被检查人。被检查人对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结论有异议的,应当在3日内提出,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在5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样品送符合法定条件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验,并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3日内,将检验结果告知被检查人。不适合现场检查判定的消防产品,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前款要求对产品进行抽样送检。检验抽取的样品由被检查人无偿供给,其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检验费用在规定经费中列支,不或迟得向被检查人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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