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应纳所得税所得额是为什么需要做所得税纳税调整吗?
1、纳税调整是企业所得税中的概念。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所得进行课税,在计算上,税法有着严格的规定,与会计上的利润总额的计算有着不一致的地方。因此,在计算企业应税所得时,以会计上的利润总额为基础,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调整,以计算出应税所得,并按规定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这一过程,就是纳税调整。
2、纳税调整是因为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差异形成的,就是按照税法对利润所得进行调整,包括按照税法超规定的工资、费用和提取的业务招待费、福利费、工会费、教育费、折旧,不能在税前扣除的各种开支等等。还有未提取或者未提足的成本费用,可以进行调整提足。
3、纳税调整一般发生在所得税汇算期,也就是说你以前申报的税有不合适的地方,在汇算期内,根据国家税收法规调整你的纳税额,把应交的税都交了,把不应交的税也扣除了。
计算应纳所得税所得额时,不只是增加。税法规定不允许税前扣除的,要增加,税法规定免税或暂时不计税的,要调减。
在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为负数或本年利润为负数时,无需再计提应交所得税。因为所得是负数,不存在缴纳所得税的问题。
1、应纳税所得额=就是利润总额+不可税前扣除;比如:营业外支出的滞纳金、罚款等。
2、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率-应纳税所得额×小微企业减免税率;说明:不属于小微企业就不核算“应纳税所得额×小微企业减免税率”这一项。
应纳税所得额=35-15-6+3+5+10+0.2+1.4+0.15=33.75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33.75*0.33=11.1375万元 05年所得税适合33%
如果是当年 借:所得税 111375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11375
企业或个人通过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 *** 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
国库券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
营业外支出,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超过标准的工资及其计提的工会经费、福利费、教育经费不得税前扣除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应纳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5%;
净利润=利润总额-所得税费用。
征税收入=150+30+20=200万元;免税收入=60万元;
会计利润=200+60+50-80-30-15-20-5.8-16=143.2万元;
纳税调整:
业务招待费调增=5-5*60%= 2万元(5*60%=3<200*0.5%=10)
投资收益 纳税调减=60
捐赠调增=0万元(143.2*12%=17.184>16)
应纳税所得额=143.2+2-60+0=85.2万元
如果边角料收入是含税的话则:30/1.17=25.64万元
100-2+(15-10)-(20/4/12-20/5/12)=102.9167
1、业务招待费为你实际发生额的60%,但最多不能超过45(9000*0.005)万;广告费为1300(1500-8000*0.15+1000,且小于9000*0.15)万。
2、800+(30-2500*0.005)+(500-2500*0.15)=942.5万
利息是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的啊。
你有这样的问题,应该是你的那个利息超标准了,或者什么原因不能在所得税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