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资本金有哪些规定?

还有汇兑结算、票据承兑、投资咨询、代理收付、代客理财、代理发行和兑付证券以及信用卡、信用证、押汇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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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谓资本充足率,是指资本总额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比例,资本充足率反映商业银行在存款人和债权人的资产遭到损失之前,该行能以自有资本承担损失的程度。中国银监会成立以后,全面借鉴了国际金融界通行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监管框架,2004年3月1日颁布实施了新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在资本监管方面加快了与国际接轨的步伐。根据这一要求,2007年以后,中国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要达到8%以上.
(2)汇兑是汇款单位委托银行将款项汇往异地收款单位的一种结算方式。特点是:1、汇兑结算,无论是信汇还是电汇,都没有金额起点的限制,不管款多款少都可使用。2、汇兑结算属于汇款人向异地主动付款的一种结算方式。它对于异地上下级单位之间的资金调剂、清理旧欠以及往来款项的结算等都十分方便。汇兑结算方式还广泛地用于先汇款后发货的交易结算方式。如果销货单位对购货单位的资信情况缺乏了解或者商品较为紧俏的情况下,可以让购货单位先汇款,等收到货款后再发货以免收不回货款。当然购货单位采用先汇款后发货的交易方式时,应详尽了解销货单位资信情况和供货能力,以免盲目地将款项汇出却收不到货物。如果对销货单位的资情情况和供货能力缺乏了解,可将款项汇到采购地,在采购地开立临时存款户,派人监督支付。3、汇兑结算方式除了适用于单位之间的款项划拨外,也可用于单位对异地的个人支付有关款项,如退休工资、医药费、各种劳务费、稿酬等,还可适用个人对异地单位所支付的有关款项,如邮购商品、书刊等。4、汇兑结算手续简便易行,单位或个人很容易办理。
(3)票据承兑是指银行作为付款人,根据承兑申请人(出票人)的申请,承诺对有效商业汇票按约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无条件支付汇票款的行为
(4)投资咨询是指向投资者或者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等等的服务
(5)代理收付款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利用其人力、网点、结算系统等优势条件,接受公司客户的委托代为办理指定款项的收付事宜的中间业务
(6)代客理财,就是由具有合格投资资格的各金融机构,聚集投资者的资金,投资于金融市场,从而博取比投资者自己能获得的更高的收益。
(7)代理发行是发行者委托中介机构代为销售,发行者向中介机构支付一定的代理发行手续费的行为
(8)兑付证券是指委托人将手上持有的证券卖出,证券机构向委托人支付应付的利息所得的行为。
(9)信用卡(CreditCard)是银行或其它财务机构签发给那些资信状况良好的人士,用于在指定的商家购物和消费、或在指定银行机构存取现金的特制卡片,是一种特殊的信用凭证。
(10)用证是银行用以保证买方或进口方有支付能力的凭证。
(11)押汇是指仪付行收取信用证的受益人所交的单据为质押,按汇票的面值,扣除从仪付日起到估计收到开征行或偿付行票款的利息,将货款先行付给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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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6-12-28
资本金的作用
注册资本。是指银行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时,在银行章程上注明的资本金。它是说明银行将以多大的资本金来进行经营。
实收资本。这是银行投资人(股东)实际投入到银行的资本。 股权资本,又叫产权资本、股东产权或所有者权益。这是银行的资产净值,即银行的总资产减总负债的余额。它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等等项目。
资本金对商业银行来说非常重要,主要表现在银行经营上的作用、管理上的作用和对银行的保护的作用:
1、要设立银行,必须要有一定自有资金。
2、为购置办公楼、办公设备与其它营业所需的非盈利资产提供资金。
3、对存款人提供保护,增加银行信誉。银行在经营存款人的资金时,可能会出现各种风险。资本金可以在银行出现亏损时,弥补银行亏损,保证存款人的利益。
4、对银行提供保护。银行的资本金规模越大,其承受风险的能力越大。
5、可以满足银行对其他机构投资的要求。虽然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投资,但是没有规定禁止向其它银行投资。一旦某家银行要向其他银行投资时,它也不能用它吸收的存款或其他借入款,只能用其资本金。
6、银行的资本金同银行的资产负债业务也有很大的关系。各国中央银行都对资本金和资产负债制定有法定比例,资本金越大,业务才可能越大。

资本金制度是国家围绕资本金的筹集、管理和核算及其所有者的权利等所作的法律规定。它是世界各国通行的作法,被称作国际惯例。这一国际惯例在不同国家有所差别。选择资本金制度实质是在寻找一个在安全与效率之间求得最佳平衡点的过程。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还处在建立和逐步完善的过程中,市场体系、社会诚信、市场道德和社会经济环境都需要进一步培育,我国商业银行引进授权资本金制度或折衷资本金制度时机尚不成熟,现阶段仍有必要施行法定资本金制度。
一、三种不同资本金制度的比较分析
综观世界各国对资本金的规定,大致有三种做法:法定资本金制度、授权资本金制度与折衷资本金制度。
(一)法定资本金制度
法定注册资本金制(又称实缴资本制)是指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注册资本总额做出明确的规定,必须由发起人全部缴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公司成立后,要增加注册资本时,必须经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变更公司章程中的注册资本数额,并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这种法定资本制为法国、德国公司法首创,并为许多大陆法系国家所效仿,成为一种较典型的公司资本制度。法定资本制因强调公司注册资本的确定、不变和维持,加之在公司设立时,要求全部注册资本落实到位,因此能够保证公司资本真实、可靠,防止公司设立中的欺诈和投机行为,而且使公司从其营业开始时就有足够的资金担保债务履行,为安全交易提供保障,尤其对于那些资金需求量大的公司,它的适应性更为突出。但另一方面,法定注册资本制过于僵硬,规定过死,增加了公司设立的难度与成本,还容易导致公司资金积压。
法定资本制的特定是:(1)公司资本额应于公司成立时在章程中明确确定;(2)股东应认足章程载明的所有股份;(3)前两项是股份有限公司成立的要件,不具备这些要件,股份有限公司就不能成立;(4)章程所确定的资本总额由股东认足缴齐后,股份有限公司如要增资,则应经股东大会决定,并需修改公司章程。
法定资本金制度,不但指银行成立时应认足或募足资本总额,而且在银行成立后还应维持与资本相应的资产,法定资本金的增加或减少都必须经过法定程序。
(二)授权资本金制度
授权资本制(又称认缴资本制)是指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数额虽已记载于章程,但发起人不必在公司成立时认足和缴足,发起人认定并缴付注册资本总额中的一部分,公司即可成立;未认定部分,授权董事会在公司成立后,根据业务需要分次发行,在授权资本的数额之内发行新股,不必由股东大会批准。
这种为英、美公司法所创设的授权注册资本制的特点是:注册资本是名义资本或核定资本,是指公司依照章程规定有权筹集的全部资本。由于注册资本并不要求发起人或股东全部认足,实际上它本身还不是公司的真正资本,只不过是公司预计的发展规模和政府允许公司发行的最高限额。授权资本制并不要求发起人全部缴足公司注册资本,甚至只缴注册资本总额中的一小部分,公司亦可成立,显然它具有便于公司迅速成立、降低公司设立成本的优点,特别是在公司增资时,可随时发行新股筹集,无需变更章程,也不必履行增资审批程序,符合现代市场经济对经济活动迅速、高效的要求。正因为如此,许多原本采用法定注册资本制度的国家也转而采用授权注册资本制。但是,授权注册资本制也有其缺陷,容易导致公司资信不足,也易于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且使股东在公司设立过程中有欺诈活动的可乘之机,甚至因而损害到公司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在授权资本制下,发行资本与注册资本不同,公司的实收资本可能微乎其微,显然,它更可能被欺诈行为所利用,减弱了对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三)两种资本金制度的折衷——折衷资本金制度
折衷资本金制既放松了对公司设立资本的要求,又保证公司成立时拥有必要的资本。其特点是:(1)减少了公司设立的难度,避免了因公司资本闲置造成的浪费,提高了公司运作的效率,但并未完全抛弃法定资本制,而是无例外地规定公司设立时必须认足资本额的比例,应认足部分而未认足,公司还是不能成立的;(2)授权资本部分也并非是任意的,而是有严格限制,即明确规定董事会募足公司资本总额的时间。由于对公司首次发行股份的数额和公司资本总额的最后筹集期限做了明确限制,又使公司资本相对地稳定和确定,有利于保障债权人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在折衷授权资本制度下,对授权发行资本的期限予以限定,董事会虽然也可直接依据授权在法定范围内发行股份,但其权利行使多有期限限制,这与纯粹的授权资本制不同,但在一定程度上又克服法定资本制的增资困难。实行折衷授权资本制的国家(地区)公司法都规定授权发行的数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总额的一定比例。但是在公司成立后增加资本时,允许有已经授权而尚未发行的资本。这实质上是在公司设立时和成立后的两个阶段,分别采取两种不同的资本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