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从用人单位获得的经济补偿金,若不超过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00%,则免征个人所得税。超出部分需按以下方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首先,将经济补偿金除以个人在该单位的工作年限数,以此商数作为月工资、薪金收入,进而计算个人所得税。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 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需按相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 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已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予以扣除。
3. 企业破产时,企业职工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4. 若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用人单位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情况包括:
1. 用人单位未按合同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2.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3. 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若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按三倍数额支付,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经济补偿金通常在劳动合同终止时由用人单位支付。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一般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两倍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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