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章   高等级公路特别规定

如题所述

贵州省的高等级公路特别规定在第五章中详细阐述了相关规则。


首先,第三十七条明确了高等级公路的定义,指本省范围内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建设的二级以上全封闭和半封闭公路,其设计标准较高。


第三十八条规定,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等车速低于每小时60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这些高等级公路,以保证行车安全。


第三十九条对机动车在高等级公路的行驶速度有明确限制:一级公路小型载客汽车限速100公里/小时,其他机动车限速80公里/小时,最低限速为50公里/小时;二级公路相应限速为80公里/小时和70公里/小时,最低限速40公里/小时。限速标志若有不同,须按标志行驶,并在标志前1000米处设置警示标志。


在高速公路上,速度限制和行驶行为规范遵循更严格的交通安全法律和法规。第四十条列举了在高等级公路上禁止的行为,如倒车、逆行、超车、在紧急车道行驶等,以维护道路秩序。


第四十一条强调,高等级公路上禁止上下乘客和装卸货物,以保障交通流畅。


遇到车辆故障,第四十二条规定驾驶人应将车辆移至紧急停车带,确保人员安全,禁止在行车道上进行修理。


对于交通堵塞情况,第四十三条规定不得占用最左侧车道或对向车道。而在施工期间,第四十四条要求道路养护施工单位遵循安全作业规程,作业车不受最低车速限制。


最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设施与高等级公路建设同步进行,既有设施不足的应予完善,以确保全面的交通安全管理。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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