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省未婚军转干部已在南京购房的可以在南京安置吗?

如题所述

  南京市接收安置军转干部条件

  1、到南京市市区安置的:
  (1)军龄满20年或副团职(副处级、技术9级)以上,配偶在本地工作满5年;或配偶婚前在本市有常住户口。
  (2)营职以下的外省籍干部,配偶在本地地方工作满8年;或与本地人结婚满5年;或在边防、海岛、同原、沙漠等艰苦地区(边远地区类别按【83】人劳科字第064号文件执行)和从事飞行或潜艇工作满10年,配偶在本地地方工作满5年;或因公因战致残(二等乙级以上),配偶在本地地方工作满5年。
  (3)营职以下的本省籍干部,配偶在本地工作满5年;或与本地人结婚满4年。
  2、外省籍转业干部的配偶随军、随调、转业在苏州、无锡、常州、镇江、徐州等5个市市区工作满5年的,可在配偶所在地安置。
  3、本省籍转业干部的配偶已在苏州、无锡、常州、镇江、徐州等5个市市区工作的;或转业干部的配偶已在南通、 扬州、 淮阴、 盐城、连云港、泰州、宿迁及全省县(市)工作的,可在配偶所在地安置。
  4、双军人同时转业,可到一方原籍或入伍地安置。双军人单转,留队一方符合配偶随军条件,转业一方可到留队一方所在地安置。
  5、转业干部的配偶在江苏工作,系国家统配的大学生,具有真才实学,当地工作需要的,可到配偶所在地安置。
  6、转业干部入伍后全家迁到江苏、现本人未婚;或已婚,但父母或配偶的父母身边无子女的,可到父母或配偶的父母所在地安置。
  7、转业干部父母或配偶的父母是老红军,现在江苏居住的,可到父母或配偶父母所在地安置。
  8、下述转业干部,可回原籍或入伍地安置,也可到父母居住地、配偶工作地或配偶随军前所在地安置:
  (1)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2)因战因公致残(二等乙级以上),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3)从事飞行工作或在舰艇上服现役满15年的;
  (4)在边远、高原、沙漠、海岛等特别艰苦的地区工作满15年的(边远地区类别
  按【83】人劳科字第064号文件执行)工作满10年的,从事飞行或在舰艇工作满10年的,可以回本人原籍或入伍所在地,也可到配偶所在地安置

  南京出台户籍改革详细规定

  酝酿已久的户籍制度改革方案终于出台。近日,南京市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南京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该办法自7月1日起正式执行。新办法规定,在全市范围内取消农业户口等各种户口性质,统称为“居民户口”。

  “农转非”成历史名词

  新办法规定,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在全市范围内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地方城镇户口等各种户口性质,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统称为“居民户口”。这一具有历史性意义的变革表明,曾为几代人梦寐以求的“农转非”从此成为历史名词。在郊县居住的人口不再称为农民,统一称呼为居民。这标志着南京在称呼上不再有城乡差别。

  有房有工作是硬件

  外地户口迁入南京的门槛较低。新办法规定,本市实行户口迁移条件准入制。市区户口准入基本条件为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职业(生活来源),此外,还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具体准入条件。江宁区、原江浦县、原六合县城镇及其以下地区户口准入基本条件为有合法固定住所。溧水县、高淳县城镇及其以下地区户口准入基本条件为有合法固定住所或稳定职业(生活来源)。在迁入地无直系亲属的16周岁以下人员,不予准迁。

  户籍改革后,迁入南京主要看两大硬件:有房、有工作。新办法规定,合法固定住所是指具有合法有效的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或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的购买所得房、接受馈赠所得房、接受遗产所得房、自建住房或单位租赁给本单位员工使用的公有住房等。有稳定职业(生活来源)是指被本市机关、团体、事业、企业等单位依法录、聘用,以及投资兴办二、三产业,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人均收入不低于南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

  本市居民在城镇与农村之间的户口迁移和农民子女出生、录取学生办理的城镇居民登记,只作户籍变更登记。

  四类人员允许配偶随迁

  两地分居曾是计划经济年代让许多人苦恼的事情。新办法规定,4类人员允许其配偶及未成年或待业未婚子女随迁。他们是:引进的各类优秀和紧缺人才;出国留学回国录用人员;干部异地调动;转业干部安置。这些人员的户口准入,由人事部门受理。此外,录用的公务员;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接收安置大中专以上毕业生的户口准入,也由人事部门受理。

  劳动部门受理四类准入

  打破过去户籍制度由公安统一受理审批的惯例,人事、劳动部门也受理部分人员户口准入。其中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受理审批的有:企业引进的专业技术人员;职工异地调动;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接收安置技校、职校毕业生;需劳动部门审批准入的其他人员。前两类人员允许其配偶及未成年或待业未婚子女随迁。

  新闻链接

  公安机关受理市区10类人员户口准入

  (一)取消原城市居民“三投靠”入户条件限制,属投靠配偶的,投靠人不受年龄、婚龄条件限制,属父母投靠子女的,不受身边有无子女的限制,属子女投靠父母的,未婚子女不受年龄限制;

  (二)个人在南京市投资100万元以上,在本市市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允许其本人、配偶、未成年或未婚子女来宁落户;外商、港、澳、台胞在南京市投资20万美元以上,其国内亲属在我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允许1人来宁落户,每增加10万美元可增办1人;

  (三)在南京市市区购买成套商品住宅房(含二手房)60平方米以上,并实际居住生活,允许其本人、配偶和未成年或未婚子女共3人在南京市落户,购房面积每递增20平方米可增办直系亲属1人落户;

  每套商品住宅房(含二手房)五年内只能享受一次购房落户政策。购买二手房时,业主应在原户主户口迁出其住房后,方可办理交易和户口落户申请手续,否则,公安机关不予受理购房入户申请;

  (四)私营企业业主连续两年每年纳税2万元以上,个体工商户连续2年每年纳税1万元以上、且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允许其本人、配偶、未成年或未婚子女来宁落户;

  (五)在南京市投资100万元以上或年纳税连续两年达20万元以上市外驻宁企业,其法人代表和企业中层以上管理干部或技术骨干在宁任职二年以上,在南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允许其本人、配偶、未成年或未婚子女在宁落户;

  (六)本科学历以上的毕业生在南京市可先落户后就业。大专院校的毕业生被南京市单位依法录、聘用累计工作满两年,中专校和技校的毕业生被南京市单位依法录、聘用累计工作满三年,依法参加南京市社会保障,实际缴费满两年以上,允许其本人在合法固定住所、单位集体户或直系亲属处落户;

  (七)在本市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见义勇为先进”等荣誉称号以及获得其他全国性荣誉称号的外来人员,在宁有合法固定住所,允许其本人、配偶、未成年或未婚子女户口来宁落户;

  (八)外地地市级以上政府驻宁办事机构正式在编工作人员,在南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经市政府办公厅批准,允许其在编工作人员户口迁入南京市;

  (九)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的外地企业,经批准在宁设立驻宁办事机构,其连续在宁任职两年以上的正式在编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或技术骨干,在南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允许其本人户口迁入南京市;

  (十)在经市政府批准实施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建成区范围内,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实际居住在小城镇的人员,允许在宁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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