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遗产在继承中的分配及分配之后所产生的经济利益的归属?

如题所述

权利主体对作品原件和由著作权取得的经济利益所拥有的权利,不属于著作权,但其与著作权却有着紧密的联系,有关纠纷也往往与著作权纠纷相伴而生。故我们在此对其归属、继承问题一并研讨。 作品原件与复制件一样,都是作品的载体。作品的载体与作品在概念、属性上都是不同的;作品是智力创作成果,是知识产品、无形财富,而作品的载体则是记载作品内容的物质材料,是物质产品、有形财产。两种财富上存在的权利也是不同的;主体作品这种精神财富拥有的是著作权,对作品的载体这种物质财富拥有的则是所有权。这点,理论上的认识是一致的,有关的法律规定也是明确的。因此,尽管作品原件的所有权与作品的著作权有着密切的联系,但二者分属不同的民事权利并且可以相互分离。确定这两种不同民事权利归属的原则也是不同的,婚姻法第13条的规定,不适用于著作权,但却完全适用于作品原件的所有权。亦即是说,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创作的作品,其作品原件的所有权归夫妻共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相应地,继承法第26条的规定,也完全适用于作品原件所有权的继承,即:作者死亡之后,应将属于夫妻共有的作品所有权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另一半作为死者的遗产由继承人继承。当然,对同一部(件)作品的原件不能进行实物分割,而只能对其估价后采取作价补偿或变价分割的方法进行价值分割。笔者认为,依据法律有关规定的精神所作出的上述推论,不应存在什么异议。而明确这一结论,对于解决作品原件(尤其是诸如名家书画手稿这类价值重大的作品原件)的归属、继承纠纷,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 由著作权所取得的经济利益,如稿酬、使用费等,属于一般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由著作权取得的经济利益,其归属的确定及在继承中的分割,应依婚姻法第13条及继承法第26条的规定按夫妻共有财产对待。这点,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已有明确的规定,无须争议。[②]但是,由著作权取得的经济利益,哪些属于夫妻共有,哪些不属于夫妻共有,亦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著作权取得的经济利益”应如何具体界定的问题,在理论上与实践中却是大有争议的。 撇开婚前所得与夫妻另有约定两种情况,由著作权取得的经济利益,至少还有三种情况与婚姻、继承关系有关:一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作者行使其著作权并已实际取得的经济利益;二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作者已行使其著作权,但经济利益在婚姻关系终止(离婚或一方死亡)后方取得;三是婚姻关系终止后,作者或其著作权的继承人行使著作权取得的经济利益。上述第一种情况下的经济利益,无疑应按夫妻共有财产对待;第三种情况下的经济利益,不应再按共有财产对待,这点,争议不大。而第二种情况下的经济利益,其归属如何确定,则存在较大争议。一种观点认为,该经济利益应按夫妻共有财产对待,主要理由是:(1)获得经济利益的基础(即著作权)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2)著作权产生经济利益,以著作权人行使其作品的使用权为前提和根据,而作者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行使该项权利的。故该经济利益应追及为(或视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得。另一种观点则截然相反,认为不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对待,主要理由是:该利益不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而是在婚姻关系终止后取得的。笔者认为,这两种观点所持理由虽各有一定道理,但均未触及到实质问题,笔者对此两种观点均不认同。 笔者认为,上述第二种情况下的经济利益的性质与归属问题,应当根据期待权(期待利益)与既得权(既得利益)的理论及有关法律规定来解决。婚姻法和继承法中关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共有财产的规定,其中,“所得的财产”仅指的是“既得的财产”。[③]而在法理及法律规定上,认定一项权利或利益是否属于既得权、既得利益的标准,不是看权利是否实际实现或利益是否实际得到,而是看实现权利、得到利益的条件是否全部具备。这是我们正确解决前述问题的基本出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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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10-13
  权利主体对作品原件和由著作权取得的经济利益所拥有的权利,不属于著作权,但其与著作权却有着紧密的联系,
  有关纠纷也往往与著作权纠纷相伴而生。故我们在此对其归属、继承问题一并研讨。

作品原件与复制件一样,都是作品的载体。作品的载体与作品在概念、属性上都是不同的;
  作品是智力创作成果,是知识产品、无形财富,而作品的载体则是记载作品内容的物质材料,是物质产品、有形财产。两种财富上存在的权利也是不同的;主体作品这种精神财富拥有的是著作权,对作品的载体这种物质财富拥有的则是所有权。这点,理论上的认识是一致的,有关的法律规定也是明确的。
  因此,尽管作品原件的所有权与作品的著作权有着密切的联系,但二者分属不同的民事权利并且可以相互分离。确定这两种不同民事权利归属的原则也是不同的,
  婚姻法第13条的规定,不适用于著作权,但却完全适用于作品原件的所有权。亦即是说,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创作的作品,其作品原件的所有权归夫妻共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相应地,继承法第26条的规定,也完全适用于作品原件所有权的继承,即:作者死亡之后,应将属于夫妻共有的作品所有权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另一半作为死者的遗产由继承人继承。当然,对同一部(件)作品的原件不能进行实物分割,而只能对其估价后采取作价补偿或变价分割的方法进行价值分割。笔者认为,依据法律有关规定的精神所作出的上述推论,不应存在什么异议。而明确这一结论,对于解决作品原件(尤其是诸如名家书画手稿这类价值重大的作品原件)的归属、继承纠纷,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