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综合工时制单位工资计算方式,以及劳动法一些问题?

我们公司是帮助保险公司打印装订保单的。每周工作5天,周1至周5
我现在是试用期,每个月合同上是2200元底薪
单位工资说是从上月16号截止到本月15号计算,本月20号发放。
我10月16号至11月15号共上班23天。底薪应该不变对吗?2200元
按照公司考情记录,我10月16号至11月15号一共工作了249小时。
有时单独一天工作时间会超过16个小时。
请问我应该可以拿到多少加班费?底薪加加班费可以拿到多少啊?另外就工时的问题上,我们公司有违反劳动法的地方吗?
我在上海
另外也麻烦计算一下,我是9月24号进入公司第一天工作,至10月15日总共工作了140个小时,可以拿到多少加班费。基本工资加加班费是多少?

1、请确认公司实行的综合工时制是否经过劳动部门审批,如果未审批不得实行该办法的。

那就要按标准工时制进行核算;
如果是经过审批的,那么如下:
2、请确认劳动合同中综合工时制的周期、公司约定,是以周、月、季哪种方式计算,综合工时制是以周期平均来计算的,而周期不同,你每天应该工作时间也不同;
例如公司规定:以季度为周期、核定每季度工作时间500小时。类似这样的条件要确认。
3、综合工时制是一种特殊的劳动时间规定,你以上的情况无法判断该如何计算。请搜集1、2点情况,我会继续回答。

4、如果未经过劳动部门审批,那么该制度是无效的。要按标准工时来计算;
每天不超过8小时,超过8小时外的就是加班。如果要计算数据的话,就要提供具体考勤数据才能计算的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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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11-23
答:10月16日至11月15日工资计算:249小时-174法定工时2200元/21.75天/8小时*75小时(延时加班)*1.5倍+2200元=3622.4元(应付工资)
第2个回答  2013-11-22
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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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您好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