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朋友在2007年因为受当地保险所负责人临时雇请,当时的工作内容就是在"保险所内坐班,然后收取各个上门缴费的保户缴上的保险费用"(注意这点:这个收取只是收取那些已经参保人员的,并非重新开发的客户).当时由于相互比较熟,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之类.
当时的工作流程是:我朋友收钱后开具临时收条,签的是自己的名字,然后等那个负责人每隔两三天就会来收一次钱.相互之间也没有凭据.而那些保户在一个月后两个月内凭这临时收据再到保险所负责人那里换取正式单据.
我朋友因为其他原因,做了一个月左右就没有再做这份工作了,而这个保险所负责人在2008年度8月携款潜逃.保险公司已经向公安机关报案.我朋友这才知道很多人的保险费都被那人吞了.
直至今年9月,有当时在我朋友手上交钱的人找到我朋友,并以债权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说我朋友是以代交保险费的名义向他收取的这钱,要我朋友承担这个责任.
现在我朋友已经取得如下证据:
1:证明我朋友的确是受那个保险所负责人的临时雇请的证人证词.
2:证明当时交费的工作惯例流程的证人证词.
请问:
1:以上证据是否可以证明我朋友当时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是否可以推翻原告的债权请求?如果不能的话,为什么?还需要哪些证据?
2:很多人说要有已经交款给那负责人的证据,我觉得如果证明了我朋友是属于职务行为,那么他与负责人怎么交款是属于单位内部的管理制度,不属于法律调整的范畴.请问对吗?如果不对,请问为什么?
3:怎么利用保险公司已经报案这个事实来证明这属于保险公司的责任而非个人责任.
4:如果原告败诉,我朋友是否可以提出原告赔偿律师费,误工费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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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一个证据:
1:已经找到一个当时在场的人证,可以证明我朋友已经把钱交给了那个负责人.
问:这个证据可以免除我朋友的责任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