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师最新政策

我母亲曾经是一所小学的民办教师,今年55岁了,从1982年到1998年在校任职,长达17年多,多年来一直默默奉献,任劳任怨,一直以来带班上的语文老师兼班主任,曾经获得市级先进教师的荣誉,并多次获得校级先进教师的称号,在村里以及学校口碑一直很好,自己省吃俭用尽力去帮助那些贫困的学生,但后来由于我父亲患上精神分裂而我和我姐都年幼,至此下岗到现在政府从未问过,也没说什么,补贴和最基本的慰问金也没有,觉得确实很不公平,请问我母亲和所有的一群曾经为人民的教育事业奉献了青春和血汗的县级民办教师,是否也能够享受退休金和补贴?如果可以在哪里申请?请给予回复,谢谢!

各地略有不同,请看山东:
 一、民办教师中哪些人可以享受养老和医疗补助
  (一)2000年12月31日前,具有我市户籍的民办教师且在我市公办学校连续服务满一年及其以上、离开民办教师岗位后没有被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录(聘)用的。
  (二)未享受离岗保留民师相关待遇。
  (三)户籍迁移到市外的原民办教师也纳入发放范围。
  二、民办教师何时在哪里申报养老和医疗补助
  2013年6月30日前,符合条件的民办教师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经区县政府审定的《重庆市发放原民办教师老有所养补助申请表》,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有关手续;户籍在我市但在市外参保的,到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有关手续;户籍迁移到市外的,向原户籍地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有关手续。
  三、原民办教师享养老和医疗补助的标准
  养老和医疗补助分为一次性定额补助和医疗补贴。一次性定额补助标准为每任教服务一年补助600元(例如:张某,曾经在民办教师岗位任教服务了10年,政府将给与一次性定额补助6000元,这笔钱原则上用于张某参加养老保险的补贴);医疗补贴标准为每任教服务一年每年补助120元,从本人领取养老待遇之月起由社保经办机构按月代发,即每任教服务一年每月发放医疗补贴10元(例如,张某,曾经在民办教师岗位任教服务了10年,在其领取养老待遇时,每月发放医疗补贴100元)。医疗补贴不作为计发死亡待遇的基数。
  四、2013年1月1日未年满60周岁、并选择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民办教师,如何享受养老和医疗补助
  (一)已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享受的一次性定额补助资金全部计入本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未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应按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规定申请办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完清2013年的缴费后,个人享受的一次性定额补助资金全部计入本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定额补助资金不计缴费年限,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规定计息,从其领取养老待遇之月起,按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算方法确定发放金额,与基本养老金一并发放。
  (二)原民办教师应享受的医疗补贴,从领取养老待遇之月起,按区县政府审定的标准由社保经办机构按月通过金融机构代发。
  五、2013年1月1日年已满60周岁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民办教师,如何享受养老和医疗补助
  (一)各区县试点启动之月年满60周岁及其以上,尚未参保的,可根据一次性定额补助金额选择适当的缴费档次参保,其一次性趸缴的月数按本人2013年1月距离75周岁余命的月数计算(不足60个月和超过75周岁的,统一按60个月计算),养老待遇从2013年1月起发放;已参保但未选择缴费或未达到最高缴费档次的,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当缴费档次,提高养老待遇,增加的养老待遇从2013年1月起发放。当一次性定额补助用于参保缴费时,若不足由本人补足,若有余额可发给本人。已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且已选择最高缴费档次的原民办教师,一次性定额补助直接发给本人。
  各区县试点启动之月未满60周岁,但2013年1月1日前已年满60周岁,已参保并领取养老待遇的,一次性定额补助全部计入个人账户,重新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一次性定额补助增加的个人账户养老金,从2013年1月起执行;未参保的,可从区县试点启动之月参保缴费,达到按月领取养老待遇条件时,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规定发放养老待遇。一次性定额补助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后,一次性定额补助增加的个人账户养老金,从2013年1月起执行。
  (二)原民办教师应享受的医疗补贴,从2013年1月起,按区县政府审定的标准由社保经办机构按月通过金融机构代发。
  六、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原民办教师怎样享受养老和医疗补助
  凡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征地农转非人员、三峡库区淹没移民农转非人员、户籍制度改革成户转户并退地的人员)的原民办教师一次性定额补助直接发给本人。已领取养老待遇的,从2013年1月起,按照区县政府审定的医疗补贴标准按月代发;未达到领取养老待遇条件的,从领取养老待遇之月起,按区县政府审定的医疗补贴标准按月通过金融机构代发。
  已参加“超龄人员”养老保险且领取养老待遇的,一次性定额补助一次性发给本人;从2013年1月起,按区县政府审定的医疗补贴标准按月代发。符合参加“超龄人员”养老保险条件,现尚未参保的,可选择参加“超龄人员”养老保险,一次性定额补助用于参保缴费,不足的由本人补足,有余额的发给本人。从领取养老待遇之月起,按区县政府审定的医疗补贴标准按月通过金融机构代发。
  七、户籍迁移到市外的原民办教师怎样享受养老和医疗补助
  户籍迁移到市外且未在我市建立养老保险关系的原民办教师一次性定额补助和医疗补贴均一次性发给本人。其中,医疗补贴根据区县政府审定的标准按余命年限12年计发。社保经办机构通过金融机构办理银行卡(或者银行账户)实行社会化发放。户籍迁移到市外现仍在我市参保并领取养老待遇的,医疗补贴由社保经办机构按月通过金融机构代发。
  八、户籍在我市但在市外参保的原民办教师怎样享受养老和医疗补助
  户籍在我市但在市外参保的原民办教师,凭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证明申报办理相关手续。一次性定额补助直接发给本人。医疗补贴按不同情况分别处理:一是已在市外领取养老待遇的,按余命年限12年一次性计发给本人。二是尚未领取养老待遇的,达到领取养老待遇条件时,在市外领取养老待遇的,凭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证明,按余命年限12年一次性计发给本人;在我市领取养老待遇的,医疗补贴随养老待遇按月通过金融机构代发。
  九、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原民办教师死亡后,计入其个人账户的一次性定额补助怎么处理
  原民办教师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社保经办机构应将一次性定额补助以“集体补助”的名义计入其个人账户。在未领取养老待遇前死亡的,一次性定额补助本息全额退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已领取养老待遇后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中的一次性定额补助有余额的,将余额本息退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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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9-12-30
98年退了的啊,你是哪儿的,不同的地方有不同的政策。有个省 最近出台了一个政策,补办和种养老保险,自己和财政一起出钱。

如湖北

关于解决辞退民办教师养老保险问题的指导意见
(鄂教师[2009]11号)
湖北省教育厅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财政厅

各市、州、直辖市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精神,为妥善解决辞退民办教师养老保险问题,经研究,决定一次性将其纳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 参保对象
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一次性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办法【2001】14号)规定被辞退的民办教师。
辞退时间以当地实施鄂办法[2001]14号文件明确的具体时间为准。
二、参保办法
本着本人自愿的原则,参照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 基本养老费的缴纳
从1996年1月1日起补缴养老保险费,补缴比例为20%,其中:自1996年1月至自辞退前从事教育工作的时间,由当地财政负担12%,个人负担8%;被辞退后所需缴纳的费用全部由个人负担。
补缴基数为参保时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1995年12月31日前从事教育工作的时间不视同缴费年限。
(二) 个人账户
1996年1月1日起,按缴费基数的8%,为参保人员补建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三) 养老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及缴费满15年的,可以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年龄条件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参保人员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累计缴费仍不满十五年的,可允许其继续缴费至15年,其基本养老金从交满15年的次月开始计发;对参保时已超过男60周岁、女55周岁,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以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其基本养老金从补缴资金到位的次月开始计发。
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参加今后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调整。
参保人员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条件死亡的,其个人账户累计存储额可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参保人员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分别按死亡时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个月和10个月的标准给予丧葬补助费和遗嘱抚恤金,其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不再享受其他养老保险待遇。
(四) 基本养老金计发
参保人员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经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批准后,其月基本养老金按下列公式计发: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本人退休时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蓄额÷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家规定执行)
三、 相关问题
(一) 对不愿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单辞退民办教师,符合低保条件的,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今后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二) 为减轻个人缴费负担,对参保的辞退民办教师个人补缴所需费用,由财政按人平1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其中省财政负担60%,市(州、县)财政负担40%。省级财政补助分三年到位。
(三) 对于财政补助涉及人数较多、补助资金数额较大,一次性补缴单位部分确有困难的,可与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协商,分期缴纳。
(四) 原辞退民办教师从新就业的,应随同新用人单位其他职工一同参加社会保险,被辞退前从事民办教师期间的养老保险按上述办法缴纳,补缴的缴费年限和补建的个人账户与现在新用人单位的参保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合并计算。
(五) 按照鄂办法【2001】14号精神,实施离岗退养并按月领取退养费的,不纳入此次参保范围。
四、 有关要求
(一) 解决辞退民办教师养老保险工作实行地方责任制。各地要高度重视,将此项工作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大事来抓。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在2009年9月底前完成。要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政策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防止其他人员盲目攀比,产生新的不稳定因数。
(二)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认真做好辞退民办教师身份认定工作;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认定人员,结合被辞退时的相关资料,切实做好辞退民师的参保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实施。
(三) 严肃政策纪律,各地一定要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要求认真执行,凡与本《指导意见》不一致的,要按照此文件进行规范。
第2个回答  2009-12-19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下达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实施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关条文,现对教师教龄津贴的实施作如下规定:

一、教师教龄津贴执行范围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技工学校、普通中学、职业中学,农业中学、工读学校、盲聋哑学校、小学、弱智儿童学校和幼儿园的公办教师,均可实行教龄津贴。从事教师工作满二十年,因工作需要,经领导批准,调离教师工作岗位,仍在学校从事教育工作的人员,以及从事教师工作不满二十年,调任学校行政工作并继续兼课的人员,也可以实行教龄津贴。

二、教龄津贴标准教龄满五年不满十年的,每月三元;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每月五元;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每月七元;满二十年以上的,每月十元。

三、教龄即教师直接从事学校教育工作的年限教龄计算办法:

1.上述学校的教师或中小学专职少先队辅导员等直接从事德、智、体、美教育的工作年限,计算为教龄

2.由各级各类学校调入上述学校的教师,原专职从事教师工作的年限可与调入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教龄

3.民办教师或长期顶编代课教师转为上述学校公办教师后的教龄计算,应按其工龄计算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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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19-03-01
我老伴教民办五年。一分钱没有
第4个回答  2020-08-14
我是在民办教师任教十二年并从事小学语文函授教师八四年统一精简回家后到乡镇尔业打工:从事管理工作并任法人到退休时从事民办教师为什么不计算工龄我到什么地方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