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母亲曾经是一所小学的民办教师,今年55岁了,从1982年到1998年在校任职,长达17年多,多年来一直默默奉献,任劳任怨,一直以来带班上的语文老师兼班主任,曾经获得市级先进教师的荣誉,并多次获得校级先进教师的称号,在村里以及学校口碑一直很好,自己省吃俭用尽力去帮助那些贫困的学生,但后来由于我父亲患上精神分裂而我和我姐都年幼,至此下岗到现在政府从未问过,也没说什么,补贴和最基本的慰问金也没有,觉得确实很不公平,请问我母亲和所有的一群曾经为人民的教育事业奉献了青春和血汗的县级民办教师,是否也能够享受退休金和补贴?如果可以在哪里申请?请给予回复,谢谢!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下达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实施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关条文,现对教师教龄津贴的实施作如下规定:
一、教师教龄津贴执行范围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技工学校、普通中学、职业中学,农业中学、工读学校、盲聋哑学校、小学、弱智儿童学校和幼儿园的公办教师,均可实行教龄津贴。从事教师工作满二十年,因工作需要,经领导批准,调离教师工作岗位,仍在学校从事教育工作的人员,以及从事教师工作不满二十年,调任学校行政工作并继续兼课的人员,也可以实行教龄津贴。
二、教龄津贴标准教龄满五年不满十年的,每月三元;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每月五元;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每月七元;满二十年以上的,每月十元。
三、教龄即教师直接从事学校教育工作的年限教龄计算办法:
1.上述学校的教师或中小学专职少先队辅导员等直接从事德、智、体、美教育的工作年限,计算为教龄
2.由各级各类学校调入上述学校的教师,原专职从事教师工作的年限可与调入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教龄
3.民办教师或长期顶编代课教师转为上述学校公办教师后的教龄计算,应按其工龄计算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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