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死亡相关赔偿知识??

爸爸,云南省,石屏县人,农民,48岁,体质强壮,意外交通死亡,骑摩托车停下让大车时,不幸被其撞死,过错都是对方的,对方有保险,我方证件也齐全。家庭人均年收入1万多,家还有80多岁的奶奶,和20岁的弟弟,妈妈,还有正在上大三的我。问关于爸爸的总赔偿对方应该赔偿多少?急急急!!!谢谢

  同学你好,以下是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及相关法条

  1、死亡赔偿金的性质

  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指死亡赔偿金究竟是对谁的何种损害的赔偿,关系到死亡赔偿金的确定、计算、给付等。在此问题上,世界各国法律存在共识,即死亡赔偿金绝非对死者的财产损害的赔偿,而是对于受害死者有关的一些亲属的赔偿。但在立法例上有两种,即“扶养丧失说”与“继承丧失说”。

  1.1“扶养丧失说”

  1.1.1“扶养丧失说”认为由于受害人死亡导致其生前依法定扶养义务供给生活费的被扶养人,丧失了生活费的供给来源,受有财产损害,对此损害加害人应当予以赔偿。

  1.1.2在这种立法例下,赔偿义务人赔偿的范围,就是被扶养人在受害人生前从其收入中获得的或者有权获得的自己的扶养费的份额。至于因受害人的死亡而导致对受害人享有法定继承权的那些人从受害人处将来所继承财产减少的损失,不属于赔偿之列。

  1.1.3另外在赔偿时,如果受害人没有受其供养的被扶养人,不存在损害,赔偿义务人就不承担该项赔偿责任。

  1.2“继承丧失说”

  “继承丧失说”认为侵害他人生命致人死亡,不仅生命利益本身受侵害,而且造成受害人余命年岁内的收入“逸失”,使得这些原本可以作为受害人的财产为其法定继承人所继承的未来可以取得收入,因加害人的侵害行为所丧失,对于这种损害应当予以赔偿。

  注:

  1、实际上,在这种立法例下,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的范围为受害人死亡而丧失的未来可得利益。

  2、对死亡赔偿金原先理论上和司法解释上认为是精神损害抚慰金性质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明确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1条明确地将死亡赔偿金认定为对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认为其性质上是物质损害赔偿金,不属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很明显两个司法解释在死亡赔偿金性质的认定上相互抵触,虽然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可以将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九条中的死亡赔偿金的规定视为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不一致,在操作中以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为准,使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九条的该项规定归于无效。

  3、继承丧失说与扶养丧失说互相排斥,采取继承丧失说的立法例均不再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因该项费用已包含在继承丧失说的死者收入损失之中),再作规定就是重复赔偿。鉴于《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中均有“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项目,最高人民法院在制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时考虑到须与我国现行民事法律中规定的赔偿项目相一致的原则精神,对赔偿的内容进行了分解,即仍保留过去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通过分解的方法将根据继承丧失说理论中的“收入损失”分为“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被扶养人生活费”,分解出“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死亡赔偿金”予以赔偿,以与《民法通则》和现行有关立法相衔接。分解的结果既体现了“继承丧失说”的赔偿理念和标准又避免了与现行法律法规相冲突。

  2、死亡赔偿金的相关法条

  2.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发布日期:2004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2004年5月1日)废止)

  第37条 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二)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五)残废者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八)死亡补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十年。对不满十六周岁的,年龄每小一岁减少一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均不少于五年。

  (九)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抚养到十六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扶养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对其他的被抚养人扶养五年。

  (十)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住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2.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95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2.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42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27条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十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三)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前款第(二)、(三)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民政部门有关生活救济的规定办理。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2.5《产品质量法》

  第44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2.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7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29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30条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第31条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以及本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确定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各项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金额。

  前款确定的物质损害赔偿金与按照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

  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第29条采用了“死亡赔偿金”的称谓,而在该司法解释的第17条则用了“死亡赔偿费”的称谓,在同一司法解释中出现对同一事项用语不一致的问题。

  2.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

  四、死亡赔偿范围和计算公式

  (一)收入损失。提指根据死者生前的综合收入水平计算的收入损失。收入损失=(年收入-年个人生活费)×死亡时起至退休的年数+退休收入×10

  死者年个人生活费占年收入的25%-30%。

  (二)医疗、护理费<具体内容参见前条第(二)项>。

  (三)安抚费。是指对死者遗属的精神损失所给予的补偿。

  (四)丧葬费。包括运尸、火化、骨灰盒和一期骨灰存放费等合理支出。但以死者生前6个月的收入总额为限。

  (五)其他必要的费用。包括寻找尸体、遗属的交通、食宿及误工等合理费用。

  注:

  1、在我国关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上历来存在争议,即使在《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生命权的赔偿范围中,也未涉及死亡赔偿金。立法中正式出现死亡补偿的概念是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赔偿范围的规定中,后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二条、《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七条、《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四条对死亡赔偿金作了规定。在这些规定中,在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上也是不同的,除《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外,实际上其他的规范所采纳的是“扶养丧失说”。

  2、值得注意的是,法发〔1992〕1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第四条规定“死亡赔偿范围和计算公式”,其中收入损失是指根据死者生前的综合收入水平计算的收入损失。计算公式是:收入损失=(年收入-年个人生活费)×死亡时起至退休的年数+退休收入×10,死者年个人生活费占年收入的25%~30%。采取的是“继承丧失说”;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所规定的死亡赔偿金明确认为是精神损害抚慰金,采取了“扶养丧失说”。但是以“扶养丧失说”解释我国死亡赔偿金制度存在理论上的不足,在司法实务中也出现了困境。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了司法调整,放弃过去司法解释对死亡赔偿采取“扶养丧失说”的立场,而是以“继承丧失说”解释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中的死亡赔偿金制度。按照这一新的解释立场,死亡赔偿金的内容是对收入损失的赔偿,其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而不是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中就明确指出:“《解释》将‘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确定为收入损失的赔偿,而非‘精神损害抚慰金’。”

  三、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死亡赔偿金采取定型化赔偿模式,即赔偿数额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客观标准以二十年固定赔偿年限计算。这一计算标准既与过去的法律法规相衔接,又不致因主观计算导致贫富悬殊、两极分化。

  注:

  1、按照这一计算标准,死亡赔偿金比过去提高一倍多。

  2、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30条的规定,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3、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前,《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死亡补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国家赔偿法》对于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没有规定具体的标准。

  四、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期限

  1、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这既体现了人身损害赔偿计算的历史连续性,也与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一致。

  2、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将递减的年龄起点定为60岁,主要根据是国家统计局的咨询意见。

  国家统计局的专家介绍,平均寿命在统计学上是一个动态概念而非静态概念。平均寿命70岁,是指0岁人口的平均预期寿命。而50、60岁乃至70岁仍尚生存的人口的平均预期寿命当然就不一定是70岁。根据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的资料计算,60、70、75岁人口的平均预期寿命分别为78.36、81.39和83.69岁。国家统计局的专家据此建议,将赔偿期限递减的起点调整为60岁,75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以与统计结果相一致。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采纳了这一意见。

  注: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之前确定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期限上,《道路交通处故处理办法》规定的是补偿十年。对不满十六岁的,年龄每小一岁减少一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均不少于五年。而《国家赔偿法》规定的是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

  五、死亡赔偿金与遗产关系

  1、遗产不包括死亡赔偿金

  1.1遗产是继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可以依法转移给他人的个人合法财产。

  1.2《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规定: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第四条规定: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

  从《继承法》及其《意见》可以看出,死亡赔偿金并没有包括在所列举的遗产范围之内。

  2、死亡赔偿金也不符合遗产的构成要件

  2.1遗产是公民死亡时尚存的个人财产。

  公民死亡的时间是划定遗产的特定时间界限,死亡赔偿金是公民因人身损害事故死亡之后才发生的,而不是公民死亡时所遗留的,因此不是遗产。

  2.2遗产是公民的合法财产。

  遗产必须是公民依法可以拥有的财产和有合法根据取得的财产。而公民只有在自己生命存在的情况下,才能通过行使一定的民事行为,合法取得财产所有权,但由于加害人支付死亡赔偿金时,该公民已经死亡,也就不是通过亲自行使民事行为而取得该款项的所有权;由于死亡赔偿金是在公民死亡之后才由加害人支付的,该公民无法将其作为生活资料或生产资料进行使用,也无法对该费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同时,公民不能以牺牲自己的生命来换取合法财产所有权,否则,不但违反了法律规定,而且有悖于社会的公序良俗。因此,死亡赔偿金不属于受害人的个人合法财产。

  2.3任何公民都可以在生前立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如未立遗嘱,死后也可以依照法定继承原则分配该公民的遗产,而公民在生前无法也不可能处分自己的死亡赔偿金。

  2.4如按遗产处理死亡赔偿金,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也有权分得该项的一部分,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指的是《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两种人,即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而且根据《继承法》第33条的规定,如按遗产处理死亡赔偿金,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这有悖于立法上设立死亡赔偿金的目的。

  3、死亡赔偿金不是死者的遗产

  公民的遗产不包含公民在人身损害事故中死亡时事故责任者支付的死亡赔偿金,而且人身损害事故中的死亡赔偿金是事故责任者在死者死亡后,按照规定支付给死者家属的。死亡赔偿金在死者生前或死亡时并不存在,所以按照《继承法》及其《意见》的规定,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死亡赔偿金不是死者的遗产,死亡赔偿金是死者因他人致害死亡后由加害人给其亲属所造成的物质性收入损失的一种补偿。

  六、死亡赔偿金的分割

  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自然也就不能继承。死亡赔偿金可以参照《继承法》分割遗产的原则加以合理分配。

  1、死亡赔偿金分割纠纷权利主体的确定

  对于死亡赔偿金的分割,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应以受害人的近亲属作为权利主体。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采纳了继承丧失说理论,由于死亡赔偿金不是对死者生命本身的赔偿,生命本身不可能也不必要用金钱进行计算,而是对受害人的法定继承人因受害人死亡所遭受的未来可继承的受害人财产收入的减少而应受到的补偿,因此,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是间接受害人,即死者近亲属。

  注: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五有明确规定:“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条明确规定:“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2、死亡赔偿金分割纠纷的分配原则

  2.1死亡赔偿金因司法解释采取继承丧失说,应当按照《继承法》第10条规定的法定继承顺序,由配偶、父母和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2.2同一继承顺序中,死亡赔偿金原则上按照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决定分割的分额,而不适用《继承法》第13条规定的同一顺序一般应当均等的原则。

  2.3死亡赔偿金原则上应由家庭生活共同体成员共同取得。当事人未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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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9-12-16
74、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应赔偿哪些费用?

答:除应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第

条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75、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的医疗费是如何规定的?

答:(一)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二)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三)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需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四)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五)受害人死亡的,其抢救治疗费应予赔偿。

76、如何计算误工费?

答:(一)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二)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模�蠊な奔淇梢约扑阒炼ú腥涨耙惶臁?SPAN lang=EN-US>

(三)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四)受害人死亡的,受害人亲属因办理丧葬事宜的误工损失,应当计算在内。

77、如何确定护理费?

答:(一)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二)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签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三)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四)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78、交通费如何计算?

答:(一)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二)受害人死亡的,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

(三)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79、住院伙食补助费如何计算?

答:(一)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二)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80、营养费如何确定?

答: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基本知识问答(九)

81、如何计算残疾赔偿金?

答:(一)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二)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82、残疾辅助器具费如何计算?

答:(一)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二)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83、丧葬费如何计算?

答: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河南省10749./年 2003年度

郑州市13537./年 2003年度

84、被扶养人生活费如何计算?

答:(一)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二)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三)被抚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人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抚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抚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85、如何计算死亡赔偿金?

答: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86、如何计算住宿费?

答:(一)受害人死亡的,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住宿费。

(二)受害人因伤致残,就医治疗所支出的住宿费。

(三)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

87、发生交通事故后,遇到哪些情形,赔偿权利认可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

答:司法实践中,一般要求受害人达到残疾程度或者发生死亡后果的,人民法院方可支持。

88、精神损害抚慰金如何确定?

答: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根据如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补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89、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哪些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答: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克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有其他近亲书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90、何时提起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才能支持?

答: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一并提起,方可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如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好好看看希望对你有帮助 节哀
第2个回答  2009-12-16
同学你好!不要太难过,事实真如你所说,赔偿数目应该不小,具体问题有相关的法律条文,需要找律师。可以私了,或者上法院解决!会尽快解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