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检察院起诉书中所指控的事实有某些出入.便将此结果告知检察院。请问: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检察院针对一案件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经过初步审查,发现案内有关数据不甚清楚。为了准确地查清犯罪事实,公正处理此案,审判员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决定在开庭前进行调查,核实证据。于是,审判员到发案地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经过查证核实,发现检察院起诉书中所指控的事实有某些出入.便将此结果告知检察院。请问: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开庭前,法院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不宜对实体部分进行审理(防止先入为主),只就程序部分进行审理,以决定是否开庭审理。如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例外。故如是前者,法院做法不妥。后者的话正确。
再说,普通审案件,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只是向法院递交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未移交案卷。故法院难以判断数据是否清楚。故开庭前调查取证并无必要。
上述情况如在开庭审理后,是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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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9-12-15
法官有调查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