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所称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扩展资料:
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
根据通行需要,应当及时增设、调换、更新道路交通信号。增设、调换、更新限制性的道路交通信号,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广泛进行宣传。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道与路的区别
道路并称,二字的基本意义都是由一地通往另一地的路径。在使用过程中,除少数情况外,两个字却是不能互换的。例如,老子说“道可道,非常道”,而不说“路可道,非常路”;鲁迅说“世上原本没有路。
走的人多了就有了路”,而不说“世上原本没有道,走的人多了就有了道”;李白感叹“大道如青天,我独不得出”,而不说“大路如青天,我独不得出”;说“条条大路通罗马”,而不说“条条大道通罗马”。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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