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A企业与日本B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双方谈好的实际价格为10元一件,但日方为避税,要求双方合同约定的价格为20元一件,日本B公司也以20元一件的结算价格向国内A企业支付价款,国内A企业收到款项后,将公司款项部分转移至个人帐户,再将此部分款项汇至日本B公司法定代表人在中国开立的个人帐户.请问:此种方式是否可行?是否涉及相关犯罪?上述款项均为日元计算,因出口退税以进项发票为标准计算,故抬高出口价对出口退税并无实质影响。还有,该企业在国内并无分支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