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

国内A企业与日本B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双方谈好的实际价格为10元一件,但日方为避税,要求双方合同约定的价格为20元一件,日本B公司也以20元一件的结算价格向国内A企业支付价款,国内A企业收到款项后,将公司款项部分转移至个人帐户,再将此部分款项汇至日本B公司法定代表人在中国开立的个人帐户.
请问:此种方式是否可行?是否涉及相关犯罪?
上述款项均为日元计算,因出口退税以进项发票为标准计算,故抬高出口价对出口退税并无实质影响。
还有,该企业在国内并无分支机构

根据你介绍的情况,解答如下:
一、不构成对非国家荼工作人员行贿罪。
97刑法原第164条,所定罪名为“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但在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中对164条进行了修正,该罪名变为“对非国家荼工作人员行贿罪”。该罪的构成要件之一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所你上述所说情况,不存在“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节,因此,不能构成犯罪。
二、是否涉及相关犯罪?
日方明为避税,实为逃税(目前不好判断是中国的税还是日本的税)或其企业人员涉嫌贪污亦未可知。如果对方涉案,不认是在中国,还是日本,你们都有可能惹上麻烦。
三、是否可行?
有法律方面的隐患,建议最好不要做。守法经营才是本份。如果非要做这单生意,建议向聘请熟悉中日两国法律和公司经营的法律顾问,做好咨询,以降低风险。

以上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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