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为求赏,愿意帮忙!
楼主咨询有关于青岛市的“养老保险前补后延”政策,鄙人愿意给楼主一个详细解释(通常,鄙人对于类似问题不做重复解答,楼主可以查看鄙人为网友的问题“沈阳超过退休年龄也可以入保险此办法是哪里出台的政策”所做的解答。)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确实出台了“养老保险前补后延”政策。
即《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达到退休年龄时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满十五年的参保人员有关社会保险问题的通知》(青劳社〔2009〕96号)
楼主可以查询青岛社保网(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官方网站),直接下载文件(红头文件)。
网址:
http://www.qd12333.gov.cn/news/newslist.aspx?kd=%e9%80%80%e4%bc%91%e5%b9%b4%e9%be%84%e6%97%b6%e5%85%bb%e8%80%81%e4%bf%9d%e9%99%a9%e7%bc%b4%e8%b4%b9%e5%b9%b4%e9%99%90&id=ch20,21,22,23,24,25,26,27,28,29,30,31,32,33,41,42,43,44,101,102,103,104,105,106,107,108,109,110,111,112,81,82,83,84,85,86,87,88,91,92,93,94,95,96,97,98,301,302,303,304
全文如下(表格略):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达到退休年龄时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满十五年的参保人员有关社会保险问题的通知
各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制度,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现就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满十五年参保人员有关社会保险问题通知如下:
一、范围
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0周岁)的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延长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时间至65周岁,延长缴费时间至65周岁,缴费年限仍不满十五年的,可一次性补足差额年限。
(一)按照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参保缴费;
(二)具有本市户籍满十年;
(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不满十五年。
二、缴费
(一)申请延长缴费时间的参保人员,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费用,缴费基数为当年使用的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达到65周岁时缴费年限仍不满十五年需办理一次性补缴的,缴费基数为办理补缴时当年使用的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8%,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
(二)申请延长缴费时间的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按我市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下发之前,符合申请延长缴费条件,已按政策规定办理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一次性结算的,经本人申请,可退回一次性结算费用,恢复相应缴费年限,从办理退回结算费用次月起,按本通知规定参保缴费。
三、待遇
申请延长缴费时间的参保人员,缴费年限满十五年后,可从办完退休手续次月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按月享受养老待遇。养老保险待遇按我市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计发,其中,一次性补足差额年限的缴费指数,在计算养老待遇时按1计算。
养老待遇随国家基本养老待遇调整机制调整。
四、程序
(一)申请延长缴费时间的参保人员,应当填写《延长参保缴费年限申请表》(附表1),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延长参保缴费申请。
(二)经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查同意后,申请延长缴费时间的参保人员应当持《延长参保缴费年限申请表》,办理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手续。
(三)符合申请延长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条件,已按政策规定办理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一次性结算的,可填写《一次性结算人员恢复缴费年限申请表》(附表2),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到原参保所在地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退还一次性结算费用、恢复缴费年限手续后,再按上述(一)、(二)项规定办理延长缴费手续。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止。国家或省出台新政策,按国家和省政策规定执行。
附件:1、《延长参保缴费年限申请表》
2、《一次性结算人员恢复缴费年限申请表》
二〇〇九年六月三十日
从该文件来看,楼主的担心,没有必要。理由——
AAA.只要楼主的母亲符合条件,即可以办理:
(一)按照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参保缴费;
(二)具有本市户籍满十年;
(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不满十五年。
BBB.“前补”是指可以将以前的欠缴费,补缴上;“后延”是指,至退休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以后延至65岁,至65岁时累计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的,还可以一次性补缴(但是缴费比例要提高至28%)。
CCC.“前延后补”政策,实际上是为了解决已经参加职工保险的人(职工)因各种原因(例如单位破产、特困)而导致缴费拖延或者欠缴,从而致使职工到法定退休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只能享受一次性结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能享受按月领取退休金待遇的困境。
这一政策,是在2006年国务院的《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出台后,最早由东三省(黑龙江、辽宁)相应出台了政策,解决国有特困企业、破产企业长期欠缴社会保险缴费因而影响退休职工待遇的问题,后来其他各地也纷纷效仿。陆续出台了“前延后补”政策、“自谋职业人员个人缴社保费”政策等等。
青岛市出台的这一政策,目的也在于此,应当不会随便就取消的。况且,该文件中对于那些“本通知下发之前,已按政策规定办理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一次性结算的”人,只要符合条件且本人申请,也可以按照文件的要求办理补缴,然后享受按月领取退休金的待遇。
建议楼主的母亲,一定要充分理解这一政策和 按政策办理。
DDD.青岛市的这一政策,也允许“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费用”,也就是说,如果不在单位继续工作了,也可以按自谋职业或者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自己缴纳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缴费。当然了,前面所欠的10年期间的社保缴费,必须补缴上。注意:既然是单位补缴,职工个人只应当承担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也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累计缴费满15年的基本条件。
楼主所担心的“那样的话交了也白交”,是一种误解!以单位的名义补缴的话,个人所承担的部分全部归入职工个人的基本养老保险账户,即便是不能实现累计缴费满15年的,仍可以在退休时一次性结算给退休职工个人(甚至是可以继承的),不必担心“白交了”。当然,如果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费(基本养老保险按社平工资为60%或者100%为基数,按20%比例缴纳)话,其中只有8%归入个人账户,其余12%纳入统筹账户。这就是个人缴纳与单位缴纳的区别。
EEE.另外,国家正在试点延迟退休年龄的试点工作(楼主可以查看鄙人所做的其他解答,不赘述),预计在2012年至2015年全面推开。也许,到时候,职工不得不推迟退休年龄呢!
FFF.至于楼主担心“单位忽悠、骗钱”,这需要楼主认真考察单位的真实意思。不过,即便确实是单位“忽悠骗人”,也并不是政府的政策不好,而是具体执行政策的人良心坏了。青岛市的这一政策,是没有问题的!
总而言之,“前补后延”政策也罢,“延迟退休年龄”政策也罢,为了退休后的待遇(特指按月领取退休金的的待遇)较为稳定的考虑,应当尽量增加累计缴费年限,至少要达到满15年。既然政府给了政策,理所当然要利用起来呀!
以上意见,供参考!
其实,很多地方政府都出台了“前补后延”政策,网友们有类似的困惑问题,也不妨借鉴、参考!当然,要注意查询当地政府的政策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