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一员工工作期间被机动车撞伤,且医疗费较多,现已经认定为工伤,并评为劳动能力9级。
现在到了工伤医疗费支付环节出了问题。
交警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上说:机动车无责任,员工无责任,因为员工所在公司在施工路面上未安装施工警示牌而承担全部责任。
现在劳动保险事业处说:因为该职工属于机动车伤害,根据有关规定——机动车伤害的应首先由责任方赔付完毕,剩余部分我们才能报销。
请问:1、劳动保险事业处这个说法是根据哪个法律法规说的。
2、因为责任方是员工的公司,那么根据劳动局的说法,是不是就是公司赔付全部的医疗费。那岂不是劳动部门医疗费一点不用赔付了?
3、我想不通的是,我公司既然已经给缴纳了工伤保险,为什么最后工伤保险反而不赔付了,反而由缴纳保险费的公司赔付?
请专业律师或劳动保险人事回答,回答的好追加100分。
香茗苦旅 、zgx540612 、liyaxin1983 、山里姑娘进城——您们好!感谢你们的回答。
但是——您们的回答都没有切中要害。
从新理顺关系:机动车——员工——员工所在公司——劳动保险事业处支付科。
事故认定书上说:因为员工所在的公司没有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施工警示牌,所以机动车造成的员工伤害责任全部由员工所在的公司承担。
劳动保险事业处说:因为我们根据有关规定只有事故认定书上的责任方按照比例赔付以后剩余部分才能我们支付。
我们公司说:我已经缴纳了工伤保险,为什么劳动保险事业处不支付?就因为全部责任是在我们,所以就由我们全部赔偿?但是我们是全部责任,这么说劳动保险事业处一点不用支付了?
受伤害员工说:劳动保险工伤赔付我也要,交通事故赔付我也要,我要双份的。
最后得出======我公司竟然要拿出医疗费不说,还要支付工伤赔偿,机动车赔偿等等,一共要赔偿N遍?
请各位用点心事根据题目实际分析,我再追加分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