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校外培训机构?

如题所述

“双减”之后,针对校外培训的各项法律法规持续完善。11月23日,教育部网站公布了《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

1.擅自举办校外培训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批开展校外培训,符合以下条件的,构成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举办、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2.变相违规开展校外培训变相违规开展校外培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退还所收费用,予以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3.知晓违法校外培训活动,并为其提供场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应当知道违法校外培训活动的情况存在,为开展校外培训提供场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网络平台运营者为其用户通过即时通讯、网络会议、直播平台等方式开展线上校外培训提供服务的,适用前款规定处理。

4.超出审批范围擅自改变培训类别第十九条规定,校外培训机构超出审批范围,擅自改变培训类别,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

5.超前超纲开展学科类培训等违规行为第二十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培训活动,或者管理混乱,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

6.擅自或参与组织面向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的社会性竞赛活动校外培训机构擅自组织或者参与组织面向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的社会性竞赛活动,责令改正,退还所收费用,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7.培训机构负责人的责任校外培训机构有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行为的,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对其决策机构负责人、行政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限制从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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