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混同债务混同的原因

如题所述

债务混同的发生主要源于两个方面:概括承受和特定承受。

概括承受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种情况:首先,企业合并时,合并前两个企业的债权债务合并到新的企业,原有的债务关系随之消失;其次,债权人的继承,例如父亲借款给儿子,父亲去世后,儿子继承了父亲的债权和债务;再者,债务人的继承,比如儿子向父亲借款后父亲去世,儿子继承父亲的财产;最后,第三人同时继承债权人和债务人,如儿子甲与父亲乙借款,两人同时去世,儿子丙继承他们的财产。

特定承受则涉及到债务转移:债务人接收债权人的债权,比如甲与乙签订合同后,甲将合同权益转让给乙;或者债权人承担债务人的债务,如甲乙签订合同后,债务转移至债权人甲。在这种情况下,合同关系的存在依赖于债权债务人,当双方混同,合同的基础便不存在,自然会终止,随之,债权及其从权利如利息、违约金和担保权益也会消失。然而,如果债权是他人权利的载体,如甲预购房屋后将其抵押给丙,当甲乙公司合并可能导致合同终止,这将损害抵押权人丙的利益。因此,在甲乙合同中,即使合并发生,为了保护丙的权益,合同不能随意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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