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 怎么定性为肇事逃逸

如题所述

肇事逃逸
就是指机动车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没有经过警方确认,擅自甚至故意离开事故现场,致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法律责任无法确认,这是一种逃避甚至是推卸责任的行为。
那么对于肇事逃逸是怎么进行判定的呢?
1、交通事故当事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为了逃避事故责任,当场驾车或者弃车逃离事故现场;
2、交通事故当事人在报案后不履行笔录责任的,离开事故现场之后又折返的;
3、交通事故当事人在未报案的前提下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事后无故离开,或者是给伤者及家属留下假的姓名、电话;
4、交通事故当事人在接受警察调查期间逃匿责任的;
5、交通事故当事人不承认曾经发生的交通事故,不按协定赔偿医疗费用的,有证据证明其事故责任却强行逃避责任的。
以上五点行为都可以定性为肇事逃逸。
对交通肇事逃逸者的处罚:

中华
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

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管理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
逸致
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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