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怎么办理呢?

如题所述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1998年9月25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保障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特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单位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

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具备条件如下: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相应的从业人员;合法财产;必要的场所。名称应符合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申请登记时,需提交文件包括: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场所使用权证明、验资报告、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章程草案。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需包括名称、宗旨、业务范围、组织管理制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程序、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章程修改程序、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处理、其他事项。

登记管理机关应在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决定。不予登记时需说明理由。

准予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发给相应的登记证书。已取得相应执业许可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可简化登记手续。

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凭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变更登记事项应在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

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分立、合并,或需注销登记时,应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完成清算后,15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注销及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时,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包括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年度检查,违法行为的查处等。民办非企业单位资产来源必须合法,收入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接受监督和公布。

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执行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和审计监督。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时进行财务审计。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在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提交工作报告,包括遵守法律法规情况、登记手续履行情况、活动情况、人员变动和财务管理情况。简化年度检查内容。

违反条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将受到警告、责令改正、停止活动、撤销登记、刑事责任等处罚。非法活动、继续使用撤销登记单位名义进行活动将被取缔,没收非法财产。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行政处分。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式样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年度检查不得收费。条例施行前已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需在一年内申请登记。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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