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41条怎么解释?急!懂的朋友解释一下。

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的数额,应当按照不低于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计算。其中能不能按亡者所在地区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执行?另:哪个部门对此能作出解释?

是应该按照事故发生地的标准执行,因为是属地管理原则。
第一款意思是:首先“按照不低于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计算”,一般都高于20万,如果赔偿金额达不到20万就按照第二款“不得少于人民币20万元”。
解释权是省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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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9-11-07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死亡的,死亡者家属除依法获得工伤保险补偿外,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还应当向其一次性支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
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的数额,应当按照不低于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计算。
死亡者家属获得的工伤保险补偿和死亡赔偿金的总额不得少于人民币二十万元。
第2个回答  2009-11-07
安全生产管理局能对你上面的一些事情做出解释,,但死亡赔偿也在每年都有所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