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和工资问题,请法律专家帮忙!

本人自05年11月10日至今在某公司工作,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各种保险和加班费都没有。双方约定试用期70元/天(从05年11月10日至06年12月30日实际发给我的工资)。从07年1月开始至今100元/天。没有双休日、节假日,春节15天假期。从06年9月13日至07年2月13日、07年3月10日至07年10月31日一直在外地出差,因在外地水土不服和感冒发烧生病(此病不能去根,只能静养,一直需要吃药,各方面都要注意)第一次住院07年3月29日至07年4月19日,第二次是因工作需要原病复发再次住院07年9月17日至07年9月27日,第三次因08年10月7日夜里加班,着凉,住院08年10月31日至08年11月12日。请法律专家帮我计算如果我辞职能拿到多少补偿?工资应怎样计算?精神补偿费和以后的检查、治疗、医药费怎么算?是多少?谢谢!如果可以计算暂计到08年12月31日。

第1个回答  2013-09-13
你这个有得扯了!
1.首先就劳动法律来说存在精神补偿费,但是不按照劳动合同法,那精神补偿费
就由得你开了,上法院判就是了
2.其他的检查,治疗,医药赔偿都很难鉴定,到底是你个人身体问题,还是工
作去外地问题,这不是简单可以按照工伤来解决。
建议你先裁后审,先寻求当地劳动仲裁部门解决,如果不满意
可以走司法程序,通过法院来达成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