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不包括受教育权。
社会经济权指公民享有的经济生活和物质利益方面的权利,是公民实现其他权利的前提条件和物质基础。(财产权、继承权、劳动权、休息权、物质帮助权、离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
公民的社会经济基本权利是中国宪法学者依据宪法文本的规定所作的解释学分类,它大体包括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劳动权、休息权、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等具体权利。
公民社会经济基本权利与国际人权学者所称的第二代人权有高度的交叉关系,但又不完全重合。举例言之,财产权在三代人权中当然归属于第一代人权,是自由权利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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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用:
1、社会经济权利的实现是公民获得自由与独立的基础
个人自由和独立不能脱离经济上的保障而存在,一个人只有在满足基本的物质生活需求的基础上才能进行其他活动。财产权所保障的创造财富的自由是人们取得进一步发展的前提。
如果一个人无法得到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则他的发展将会受到一定的限制。社会经济权利的实现是公民获得人格自由与人格独立的基础。
2、社会经济权利的实现是实现公民权利的前提条件
公民在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领域的生活状况,会影响到人身自由和政治权利的实现水平。社会经济权利的实现促使公民更加积极地参与国家政治生活。个人的社会化需要以客观物质基础为前提,在实现社会经济权利的基础上,公民往往对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关注度也更高。
社会经济权利的实现是实现公民权利的前提。著名的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指出,人的需求从低到高依次分为生理需求、安全需求、社交需求、尊重需求以及自我实现需求。
社会经济权利作为公民最低生活水平的保障,是对公民生理需求这一最低需求的满足。只有公民的生理需求得到了满足,才有动力去追求更高层次的需要,才可能追求并实现其他权利。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社会经济权
物质帮助权,财产权。
宪法规定的社会经济权利主要包括公民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社会保障权。受教育权,被认为是一种人类权利并被理解为一种自由的权利,明确了对儿童进行初级教育、对所有儿童推广中等教育的义务、平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以及对未接受过完整初级教育的个体进行基础教育的义务。
《宪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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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是我国宪法价值的终极目标和价值导向。从宪法的文本中我们便能看出,宪法主要是规定国家与公民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因此宪法是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伞。公民权利与国家公权力的对抗是宪法始终的命题。
宪法不仅作为我国政治意义上实现基本制度的底线,同时也作为保障公民和实现国家权力的协调统一。宪法在规定国家公权力行使的过程中,其实也是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社会经济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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