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灶八年必须强制报废吗

如题所述

需要报废。
根据现行的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则》GB17905-2008强制性标准第7条,家用燃具的判废:燃具从售出当日起,燃气灶具的判废年限应为8年;燃具的判废年限有明示的,应以企业产品明示为准,但是不应低于以上的规定年限。超期使用的燃气器具由于零部件磨损、老化等因素,不仅会影响正常运行,而且会导致漏气、燃烧不完全或废气中的一氧化碳超标等问题。因此,燃具一经售出,只要达到强制标准规定的判废年限,须予按报废处理。
一、超过保质期的燃气灶的危害
超过保质期的燃气灶因为长时间的磨损和腐蚀,虽然表面上看上去没有什么异常,但是内部结构已经悄然发生了变化。可能会导致燃气燃烧的不那么彻底,从而产生多余的废气,而在废气之中,有一种十分要命的有毒气体,就是一氧化碳。如果燃气灶所处的空间,通风条件不那么好的话,空气中就会累积大量的一氧化碳,人一旦呼吸了这样的有毒空气,就会中毒。
除了容易导致中毒事故之外,超龄的燃气灶还可能会导致火灾、爆炸事故等等。因为燃气本身就是易燃易爆炸的,使用过程中,稍有不慎就会酿成重大事故。所以只有保证燃气灶质量过关,才能保证安全,那些超过8年以上的燃气灶是千万不可以继续使用的。
法律依据
《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则》GB17905-2008
第7.3.1条 燃具从售出当日起:
a)使用人工煤气的快速热水器、容积式热水器和采暖热水炉的判废年限为6年;
b)使用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的快速热水器、容积式热水器和采暖热水炉的判废年限应为8年;
c)燃气灶具的判废年限应为8年;
d)燃具的判废年限有明示的,应以企业产品明示为准,但是不应低于以上的规定年限;
e)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燃具的判废年限应为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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