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网上提交,您可以前往本市已实现网络传输驾驶人体检数据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相关数据将自动传输到交管部门进行备案。
2、、窗口提交,您可以前往驾驶人体检医疗机构进行体检,然后持医疗机构出具的纸质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前往任意车管所、车管站现场提交。
3、邮寄提交,您可以前往驾驶人体检医疗机构进行体检,然后将纸质身体条件证明寄递至公安局交管局车管所,由车管所工作人员录入相关体检信息。
提示:驾驶人办理容缺换证后,未补交身体条件证明前,如再次申请办理增驾、超龄降级、身体条件不符合要求降级、恢复驾驶资格、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校车驾驶人审验等业务成功后,不再需要单独补交身体条件证明,系统自动将原期满换证业务身体条件证明容缺记录进行核销。
体检项目:
1、外科:
(1)一般检查身高、体重;
(2)四肢、躯干、颈部运动功能检查;
(3)生理缺陷检查判定;
(4)双下肢不等长检查。
2、内科:
(1)心血管系统疾病主要靠询问病史,辅助检查血压,心脏听诊;
(2)神经系统疾病:询问病史和神经反射检查;
(3)精神障碍:询问病史。
3、眼科:裸眼视力、矫正视力检查。辨色力。
4、音叉检查听力。
体检标准编辑
1、年龄:18-70周岁;
2、身高:不限;
3、视力: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 4.9(即E字表0.8)以上;
4、辨色力:无红绿色盲;
5、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 50 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
6、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
7、下肢:运动功能正常,下肢不等长度不得 大于5厘米;
8、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申请人提交的《身体条件证明》,必须是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是指:
1、卫生局确认的本市市级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本市区、县中心医院。
法律依据: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二十三条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以下证明: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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