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8月25日进入一家公司工作,当时说试用期1个月,9月25日人事部说因公司人员不太稳定需要再观察要二个月才能转正了。10月20号人事部通知部门主管给我们转正的事,部门主管的工作地点和我们不在一起,说对我们的情况不了解,要对我们进行考核,到10月27日陆续考核了几次,都过了。今天主管给我们打电话说要11月25以后才能转正了(三个月)。公司是25日结算本月工资,(结算期到本月20号)。我想请问我要第四个月才能拿到转正工资,能算三个月转正吗?公司违反劳动法了吗?(入职时没签过劳动合同,要转正的后才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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