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结构防火涂206规范和说明

如题所述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消防行政许可行为,增强消防行政许可工作的透明度,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办理消防行政许可事项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条  消防行政许可事项: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和验收、公众聚集场所申请开业、使用和申请举办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聚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消防安全检查、专职消防队验收、自动消防系统工程操作人员考核发证。    第四条  消防行政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    第五条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和验收事项应公开的内容:    (一)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事项应公开的内容:    1、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条件:    (1)填报《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工程,还应填报《自动消防设施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   (2)建筑工程项目1/500实测总平面图一式两份,计经委立项批文,城建规划部门勘测红线图一份;(3)国家、省级重点工程项目及其他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项目应送消防设计专篇;(4)工业建筑应有生产工艺流程,使用的原材料和半成品、成品的理化性质、数量和运输、储存方式等资料;(5)一套土建、水、电、暖通、消防系统图纸,及钢结构建筑的结构施工图纸;(6)建筑消防设施设计必须由具备法定资格的单位承担。图纸必须有设计证号、设计单位名称及设计人员、审核人员的签名,盖设计专用章;2、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审核申报条件:(1)填报《建筑内部装修防火审核申报表》;    (2)装修平、立、剖面设计图纸,装修节点详图,水、电、暖通及消防系统图纸;    (3)原建筑物平面图,消防设施布置图;    (4)建筑消防设施设计必须由具备法定资格单位承担,图纸必须有设计证号、设计单位名称及设计人员、审核人员的签名,盖设计专用章;    (5)原建筑消防审核验收意见;属1994年9月以前竣工的建筑,可用建筑合法性证明替代原建筑消防审验意见。3、下列建筑工程可按简易程序审批: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的3层及3层以下(不含地下层)普通公共建筑,6层及6层以下纯住宅建筑,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下的单、多层丁、戊厂(库)房,公交站等小型工程配套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下、装修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且未改变原建筑平面布局、功能和消防设施的办公用房、宾馆客房、医院病房等的内部装修工程,及门面装修、广告牌设置、室外给水管网布置等建筑工程的消防审批。4、审批期限:建筑消防设计、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审核审批期限从受理之日起,简易程序审批的工程在2个工作日内,一般工程应在10个工作日内,国家、省级重点工程以及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工程应在2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需要组织专家论证消防设计的工程可以延长至30个工作日。(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事项应公开的内容:1、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条件:(1)已竣工的建筑工程经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初验合格后,由建设单位向公安消防机构提交要求组织消防验收的报告,并填报《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2)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3)消防工程施工企业的消防施工许可证复印件;(4)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消防安全质量验收合格的报告;(5)公安消防机构的审批文件,包括:施工图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装修工程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其它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    (6)消防设计专篇及消防设计变更技术联系单;    (7)消防产品生产许可证明复印件、建筑防火材料、构件和消防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合格证明,以及主要消防产品、设备的生产单位对其产品、设备的数量、型号及施工安装质量的确认报告;(8)自动消防设施安装、调试记录;地下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消防设施系统调试报告;施工单位出具的消防设施联动测试报告;自动消防设施操作维护管理手册;    (9)竣工图一套,包括:建筑、水、电、暖通等各系统竣工图;(10)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名单及培训记录;(11)钢结构防火喷涂施工、检验记录。2、审批期限: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期限从受理之日起,公安消防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消防验收,符合消防设计简易审批程序的工程应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消防验收。消防验收后公安消防机构应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凡大型建筑工程的建筑部分符合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要求,并与其他建筑部分防火相对独立,可采取措施严格分隔,所有消防设施完整好用,其他建筑部分施工时不会影响使用部分消防安全,不影响所有消防设施使用,并建有严密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可申请分步消防验收。    第六条 公众聚集场所申请开业、使用和申请举办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消防安全检查事项应公开的内容:    (一)申报条件:    1.填写《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2.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意见书(室外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除外);3.消防安全管理制度;4.灭火疏散预案;5.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二)审批期限: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前往检查,检查后2个工作日内发出《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第七条 专职消防队验收事项应公开的内容:    (一)申报条件:1.建队单位要求验收专职消防队的书面申请报告;2.人员配备情况;3.装备配备情况;4.营房建设情况;5.企业专职队还应提供企业火灾危险性和企业规模等情况。(二)审批期限:省公安消防机构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验收后5个工作日内发出专职消防队验收批复意见。第八条 自动消防系统工程操作人员考核发证事项应公开的内容:    (一)申报条件:1.所在单位申请参加自动消防系统工程操作人员考核的报告;2.自动消防系统工程操作人员的姓名及基本情况;3.经过消防安全培训,或其证明材料;                4.自动消防系统工程操作人员的二张1寸证件照片。    (二)审批期限:    公安消防机构应在受理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组织考核,考核后2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核成绩,同时核发考核合格人员的上岗证。    第九条  消防行政许可受理和结果查询:    消防行政许可受理实行互联网站和消防便民窗口并行服务,群众可以自行选择服务方式。许可结果定期在互联网上和电话语音查询系统公布。申请单位和个人可登录《浙江消防网》,进入“便民窗口”栏目,点击“办证查询”查阅。电话查询可拨打16821119,具体查询步骤为:拨打免费语音电话16821119—>根据语音提示输入窗口受理编号,并按#号键结束—>可以查询到审批状态、审批时间、取件等信息。    第十条 公安消防机构对消防行政许可受理申请无论受理或不受理,均应出具书面凭证,并加盖公安消防机构印章。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属申请资料不齐全的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一条  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对消防行政许可申请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并受理后,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领导根据内部分工指派消防监督人员办理,办理结果由领导签发,经窗口发送。消防行政许可事项从受理到发送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对不予许可的事项,应在出具的法律文书中告知当事人若不服不予许可决定的,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公安机关申请复议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各市、县(市、区)公安消防机构消防办事窗口及设置消防办事窗口的政府行政审批中心均应公开消防行政许可事项、申报条件、审批期限等内容。    第十三条  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消防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情况的监督。    (一)各市、县(市、区)公安消防机构应向社会公布举报或投诉电话、聘请消防行政执法监督员、设置举报信箱等,及时解决并反馈群众反映的问题。    (二)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公安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举报和控告。    (三)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对口头控告或申诉,均应指派专人接待,并制作记录,经控告、申诉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或盖章;对电话控告或书面申诉的,应指派专人听取控告,做好记录。受理控告、申诉后,应尽快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向控告、申诉人通报。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公安厅消防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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