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服务预收账款需要全额预交增值税吗

如题所述

需要全额交纳
(一)预收账款的会计核算
建筑施工企业收到业主支付的预付款(对施工企业而言叫"预收账款")的会计核算分为两个阶段处理:一是收到业主支付的预付款的会计核算;二是在工程所在地的国税局预缴增值税的会计核算,具体介绍如下。
1、建筑施工企业收到业主支付的预付款的会计核算
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根据此税收政策规定,当建筑企业收到预收账款时,建筑企业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是预收账款的当天。因此,建筑施工企业收到业主预付工程款时的账务处理如下:
(1)一般纳税人的建筑施工企业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的情况下的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收到业主预收款/(1+1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收到业主预收款/(1+11%) ×11%]
(2)一般纳税人的建筑施工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的情况下的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收到业主预收款/(1+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简易计税) [收到业主预收款/(1+3%) ×3%]
2、建筑企业预收账款在工程所在地的国税局预缴增值税的会计核算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四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3)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五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因此,根据以上政策规定,建筑企业在工程所在地国税局预交增值税时的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一般计税时:应预缴税款=预收账款÷(1+11%)×2%;简易计税时:应预缴税款=预收账款÷(1+3%)×3%]
贷:银行存款
月未结转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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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03-31

需要全额交纳

(一)预收账款的会计核算

建筑施工企业收到业主支付的预付款(对施工企业而言叫"预收账款")的会计核算分为两个阶段处理:一是收到业主支付的预付款的会计核算;二是在工程所在地的国税局预缴增值税的会计核算,具体介绍如下。

1、建筑施工企业收到业主支付的预付款的会计核算

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根据此税收政策规定,当建筑企业收到预收账款时,建筑企业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是预收账款的当天。因此,建筑施工企业收到业主预付工程款时的账务处理如下:

(1)一般纳税人的建筑施工企业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的情况下的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收到业主预收款/(1+1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收到业主预收款/(1+11%) ×11%]

(2)一般纳税人的建筑施工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的情况下的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收到业主预收款/(1+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简易计税) [收到业主预收款/(1+3%) ×3%]

2、建筑企业预收账款在工程所在地的国税局预缴增值税的会计核算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四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3)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五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因此,根据以上政策规定,建筑企业在工程所在地国税局预交增值税时的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一般计税时:应预缴税款=预收账款÷(1+11%)×2%;简易计税时:应预缴税款=预收账款÷(1+3%)×3%]

贷:银行存款

月未结转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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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8-10-26
财税2017-58号文件取消了收到预收款时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的规定
第3个回答  2017-11-29
月末结转时的分录不对,二级科目之间不能相互转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