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公司工作了一年,当初没有签合同,但是签了协议,协议是这样的,公司在我任职期间替我交社保,但我必须在这里工作满三年,如果不满三年必须把公司替我交的社保钱还给他,我听人说这个协议本身是不合法的?现在辞职信交了一个月老板不让走,怎么证明老板有收到辞职信,社保钱要赔给公司吗?有同事知道,但没人敢替我做证明,如果直接走人的话,社保当中我自己交的部分能拿回来吗?还有社保簿在老板那边,有办法拿回来吗?还是可以重新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