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士康跳楼事件的原因

如题所述

被训练成了一台台机器,平时大家基本上没有交流,企业和员工的关系很简单明了、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企业过度追求利润,在此不做讨论,基层员工劳动强度极大。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都没有得到正面证实。但在富士康。
其三。员工之间的关系比较淡漠,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住在一起就跟陌生人一样”,关心职工的生活。员工加班很正常、员工之间的断裂,主要原因有三,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在富士康。
其余所谓的幕后“真相”不得而知。
其二,工会显然未能发挥应有的效用。
参考资料,企业与员工之间的断裂,工会与企业我个人认为是内部管理问题
以正常角度分析:
其一,成了一纸空文,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工会法》第六条则规定。《劳动监察条例》第七条明确规定,员工与员工之间的断裂,国家法律规定每月上限36小时的加班,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工会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9-12-18
因为员工和老板本来应该是相辅相成的,相生相克的,但是有一个前提是员工必须团结起来,只有把员工力量的团结起来才有可能有财大气粗的老板对抗,在富士康公会职能不但缺失,反而助纣为虐,让员工处于孤立的境地。第二个
中国的发展主要是靠给欧美的大企业打工,做代工起家的,对于地方政府来说,GDP使他们唯一要考虑的问题,所以大力的招商引资,比如讲成都的富士康项目就是一号项目,政府其中的职能之一就包括了招人之类的,我们你那边的县政府就有招募点,时不时还要充当救火队比如死了人之类的封锁一下消息的啦,
公会,企业,政府都不站在员工这边
第三个
中国人信仰缺失,态度冷漠,让我想起来鲁迅看到众多的“体格强
壮,神情麻木”的中国人,在淡然地围观被当作俄国侦探处死的同胞。鲁迅受到极大的打击,这时他已认识到,精神上的麻木比身体上的虚弱更加可怕。中国人常常讲自己是个很有人情味的名族,我所看到的中国人的人情味出了在走后门的比较的方便我没看到在其他方面的表现,富士康跳楼事件发生后在美国引起了很大的震动(有人组织去苹果专卖店抗议),大家可能会奇怪了
,因为富士康也生产苹果来着,看来美国工会要为我们的富士康争取点利益嘛,苹果也站出来表态要和富士康协调一下,从这个事件中我看到美国人的人情味,对弱者的同情,看到了中国人的冷漠,懦弱,胆小,一般散沙。
所以有的人承受不了就跳了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25
以正常角度分析,主要原因有三:
其一,企业与员工之间的断裂。在富士康,企业和员工的关系很简单明了,企业过度追求利润,基层员工劳动强度极大,被训练成了一台台机器。员工加班很正常,国家法律规定每月上限36小时的加班,成了一纸空文。
其二,员工与员工之间的断裂。员工之间的关系比较淡漠,平时大家基本上没有交流,“住在一起就跟陌生人一样”。
其三,工会与企业、员工之间的断裂。《劳动监察条例》第七条明确规定,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工会法》第六条则规定,工会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但在富士康,工会显然未能发挥应有的效用。
其余所谓的幕后“真相”不得而知。也都没有得到正面证实,在此不做讨论。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11
我个人认为是内部管理问题

以正常角度分析,主要原因有三:
其一,企业与员工之间的断裂。在富士康,企业和员工的关系很简单明了,企业过度追求利润,基层员工劳动强度极大,被训练成了一台台机器。员工加班很正常,国家法律规定每月上限36小时的加班,成了一纸空文。
其二,员工与员工之间的断裂。员工之间的关系比较淡漠,平时大家基本上没有交流,“住在一起就跟陌生人一样”。
其三,工会与企业、员工之间的断裂。《劳动监察条例》第七条明确规定,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工会法》第六条则规定,工会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但在富士康,工会显然未能发挥应有的效用。
其余所谓的幕后“真相”不得而知。也都没有得到正面证实,在此不做讨论。

参考资料:感谢“京华时报”

参考资料:百度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4个回答  2013-10-28
我在我老妈那听说过一类案件:大概在80、90年代的时候,那时候煤矿等矿业工人的工资是很高的。有的人呢,专门找一些想去矿业公司工作的人(人生地不熟又没亲朋好友在当地的那种)。象征性的收取一点介绍费(甚至可能说矿井招人难,帮找工人有回扣)。等真正要介绍进矿业公司的时候,“介绍人”就用一些“健康证”等借口;让“被介绍人”不能用自己的身份证,得使用“介绍人”提供的“假”身份证跟健康证。然后就等“被介绍人”在矿井内工作个1月~半年,“介绍人”就会让“被介绍人”在井下发生意外,身亡。接着“被介绍人”的“家人们”就会向矿业公司的老板索赔。老板为了大事化小、降低影响(矿井下作业的确很危险),一般都会妥协。至于“被介绍人”,以当时的咨询跟通讯,他的“家人们”会认错人吗。
事情大概就是这个样子。由于事隔多年,具体结果可能会有点错误。大伙外出找工作要小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