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七条该如何理解?

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但是 当证人是文盲,而且而且给其宣读笔录时理解能力较差,询问时其要求有亲戚朋友在场,并且询问结束后其要求亲戚朋友代其签字,然后自己按指印。对其要求是否能答应?

首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七条为: 经调解无法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诉讼一并判决。
您说的“询问证人应当个别执行”是《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根据您说的这种情况,如果理解能力很差,可进行鉴定,看其是否有辨别是非、能正确表达的能力,如果没有,则不可以作为证人。
您说的要求违法,是不能够答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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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11-14
1、原《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7条现在已经变更为第154条,即: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诉讼一并判决。

2、这个解释的意思是:附带民事诉讼中,就赔偿问题,双方没有形成一致意见的,或者虽然同意调解方案,事后不同意的,那么法院就民事赔偿问题和刑事量刑问题同时予以判决。
第2个回答  2010-06-04
可以的
第3个回答  2010-05-31
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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