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 承诺逾期到达效力争议的案例,请教高手指导!

2001 年 10 月 10 日 , 甲国 A 公司向乙国 B 公司 ( 甲乙两国均为《 1980 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 ) 发出一封信函 , 上称 :“ 我公司欲向你公司出售安哥拉一级羊毛 3000 吨 , 单价 980 美元 / 吨 FOB( ××港 ), 合同订立后三个月装船 , 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 , 要约有效期为 15 日 ”, 该信函以平信的方式寄出 , 于 10 月 15日到达乙国 B 公司。B公司在考虑两天之后 ,10 月 17 日回复 :“ 完全同意 ”, 该回复信 件以快件的方式当日寄交。由于邮局的传递失误 ,B 公司答复信件于 2001 年 11 月 5 日才到达甲国 A 公司。 而 A 公司因迟迟未收到 B 公司回复 , 已于 10 月 31 日将该批羊毛售予本国 C 公司 。 因此 ,A 公司对 B 公司的回复信件没做任何答复。2002 年 1 月 , 乙国 B 公司根据 A 公司信件中的 FOB 件租船 , 并将船名和装船 时间通知 A 公司 , 此时 ,A 公司否认双方之间有任何货物买卖合同存在。 B 公司遂向 甲国某法院提起诉讼。1.A 公司和 B 公司之间货物买卖合同是否成立 ? 为什么? 2. 本案中 A 公司的要约有效期截止于哪一日?

1,该买卖合同已经成立。
涉及到逾期承诺的效力问题。对于承诺的生效时间,原则上,根据“公约”18条采到达主义,但对于逾期的承诺,“公约”21条2款规定:“如果载有逾期承诺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它是在如传递正常则能及时送达要约人的情况下寄发的,则此项逾期承诺具有承诺的效力,除非要约人毫不迟延的用口头或书面通知受要约人,他认为其要约已因迟延承诺而失效”。
在本案中,B公司的承诺如非邮寄原因,完全可在要约有效期内到达,而且A公司在11月5日收到该逾期承诺后,未作任何信件答复,即该承诺有效,合同成立。

2,该要约于10月15日生效,因此有效期截止于10月30日

一个一个字敲的,可能表述不太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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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05-30
成立,因为是在规定的有效期内作出回复的,只要未对发盘作出实质性更改,那回盘的时间就相当于签订合同的时间
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