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六十二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抗诉,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如果发现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中的刑事部分确有错误,应当对刑事部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并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与刑事部分一并审理。原审法院是一审法院,审判监督程序按照一身进行,但民事诉讼部分则不是按照一审法院进行,具体应该是二审程序,其程序不同,再审法院相同吗?一并审理,究其何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