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需要双方户口本吗?

如题所述

在民政局办理登记结婚需要户口本,在法院诉讼离婚户口本不是必需。办理离婚登记需提交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原件(若双方均非江苏省户籍的婚姻当事人还须提交一方当事人经常居住地的有效居住证),结婚证、各提交2张2寸近期单人半身免冠同版彩色证件照片以及双方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如双方无法达成离婚协议,应到法院申请调解离婚或诉讼离婚。

一、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双方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法院审理诉讼离婚,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诉讼离婚的管辖法院是被告的住所地,如果被告的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在同一地点,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特殊情况下在原告住所地或是经常居住地起诉离婚的情况有:
一、原告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
二、对下落不明或是宣告失踪的人;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
四、对被监禁的人。


一、诉讼阶段
原告起诉,需要确定诉讼主体及起诉时间,定受讼法院,立案时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不予受理,符合起诉条件则立案受理,法院在5日内送达起诉状副本至被告,被告在收到后15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在收到后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则裁定驳回起诉。
二、审理阶段
是否离婚的问题,调解和好或判不离,则无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六个月内不得起诉;但同意离婚或符合离婚情形,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进行审理。
三、判执阶段
撤诉/按撤诉处理无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六个月内不得起诉;
调解或者判决结案,则生效后,具有强制执行力,可申请强制执行,不服可上诉二审,二审维持则系终审判决,具有强制执行力,可申请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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