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电下乡操作细则第三章 家电下乡产品销售

如题所述

家电下乡产品销售企业通过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推荐销售企业。


销售企业投标时,需针对家电下乡制定完善的宣传、配送、售后服务、价格管理、监督等措施,确保家电下乡销售渠道顺畅。中标后,应与财政部、商务部签订协议书,明确权利和义务,并缴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


中标销售企业所属销售网点,需向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销售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网点备案需满足条件:必须是中标销售企业的直营、加盟或授权的网点;必须具备开具税务发票的条件并照章纳税;必须具备销售信息审核录入系统条件;销售规模及服务水平需居所在地区的前列,具备送货、安装调试、维修保养等服务能力。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销售网点备案标准和程序。对符合备案标准的,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接到备案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同一网点不得重复备案,严禁以网点备案为条件向企业收费。


中标销售企业需严格履行承诺,并对所属各销售网点销售家电下乡产品的行为承担责任。企业需组织货源保证供应,杜绝假冒伪劣产品进入家电下乡流通体系,加强对销售网点的监管,并制定统一的工作要求,杜绝乱涨价、虚假宣传等违规行为。企业不得限制或禁止其他中标家电下乡产品进入本企业流通网络,不得以备案为条件向网点收费,需合理考虑销售各环节之间的利益分配。


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必须为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的农民开具税务发票,并在发票上注明产品型号、价格、产品标识卡号、购买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等信息。销售网点需在显著位置悬挂统一的“家电下乡指定店”标识,张贴统一的家电下乡产品公示栏和农民购买须知,在产品公示栏中明确公布该网点销售家电下乡产品的具体型号和中标最高限价,设立专柜,并配备专销人员。销售网点应积极向农民宣传中标产品型号、价格及申领补贴流程等政策。家电下乡产品销售价格不得高于产品中标价格以及市场同期同类产品价格,但可以随成本下降及供求因素按低于中标价格销售。


中标销售企业及销售网点需在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中及时、准确录入发货、收货、销售等信息。对城镇居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网点也应如实录入系统。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需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中标销售企业及销售网点的监督管理,防止地方保护和市场垄断,协调中标生产企业的产品供应及中标销售企业的网点建设,维护家电市场流通秩序。各级商务主管部门需加大对销售网点的检查力度,重点检查政策宣传的规范性与准确性、履行投标承诺和中标协议、使用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和销售信息录入情况、发票使用情况等。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需设立投诉电话和信箱,受理农民及企业的举报和投诉,接到对销售网点的举报投诉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查清事实并予以处理。各级商务主管部门需建立公示公告制度,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对销售网点违规信息以及举报投诉处理等情况,应通过网络、媒体等向社会公告。


扩展资料

家电下乡是应对当前国际金融危机,惠农强农,带动工业生产,促进消费拉动内需的一项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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