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施用地范围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 城市取水设施、自来水厂、再生水厂、加压泵站、高位水池 等设施用地 变电站、开闭所、变配电所等设施用地,不包括电厂用地。 高压走廊下规定的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 用途归类 分输站、门站、储气站、加气母站、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灌 瓶站和地面输气管廊等用地,不包括制气厂用地 集中供热锅炉房、热力站、换热站和地面输热管廊等设施用 地 邮政中心局、邮政支局、邮件处理中心、电信局、移动基站、 微波站等设施用地 广播电视的发射、传输和监测设施用地,包括无线电收信区、 发信区以及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差转台、监测 站等设施用地 雨水、污水、固体废物处理等环境保护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 地 雨水泵站、污水泵站、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厂等设施及其附 属的构筑物用地,不包括排水河渠用地 生活垃圾、医疗垃圾、危险废物处理(置),以及垃圾转运 站、公厕、车辆清洗、环卫车辆停放修理等设施用地 消防、防洪等保卫城市安全的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消防站、消防通信及指挥训练中心等设施用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六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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